莫海洲案 DCCC570/2023
保管偽鈔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海洲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
案情摘要
被告莫海洲被控兩項涉及偽製流通紙幣的罪行:於便利店行使或付給三張一百元偽鈔,以及保管或控制十七張一百元偽鈔,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9(1)(a)及100(1)條。被告在便利店以三張紙幣為支付寶充值,其後其中一張被當作找續交予顧客並用於投注。警方翌日在被告身上及住所搜出十七張偽鈔。被告在警誡會面中表示曾察覺紙幣手感異常,卻仍保留及使用部分紙幣。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須決定被告是否知道所管有的十七張紙幣為偽鈔,以及是否意圖將其作為真鈔行使或交付他人行使。審訊後,控罪一不成立,控罪二成立;本階段主要爭議為保管偽鈔的適當量刑基準,以及偽鈔數量、價值、仿真度和被告求情因素的影響。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0(1)條,認定被告由其對紙幣厚度及外觀的察覺、觸摸和後續行為,已知悉十七張紙幣為偽鈔,並有意將其作為真鈔行使或交付他人行使。量刑方面,法院指出偽鈔數量、價值及仿真度是重要客觀因素;較大量案件可採五至六年基準,但本案數量較少且仿真度不高,遂以兩年半監禁為基準。辯方承認大部分案情,獲減刑兩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浩然(CACC 128/2013)所述偽鈔罪量刑因素及數量較多案件的基準;引用 The Queen v Ngan Chun Yee & Others(CACC 137/1984)說明大量偽鈔案件可採六年基準。法院亦參考 HKSAR v LEUNG WAI HAN、HKSAR v Tsui Hok-tak、Maristela Rhea Nerissa Curbi 案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誠,但指出區域法院判刑判案書僅供參考,並無約束力。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控罪一被判罪名不成立;就控罪二,即保管或控制十七張偽製流通紙幣罪,被判處監禁二十八個月。判刑基準為兩年半,因承認大部分案情而扣減兩個月;被告年齡及身體狀況未獲進一步減刑。
判決啟示
偽鈔仿真度不高並不必然導致輕判;若市民及商戶仍會將其誤認為真鈔,罪行仍具實際危害。法院同時確認,管有偽鈔案件的量刑須按數量、價值及仿真度等整體情況評估,過往區域法院案例不具約束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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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保管偽鈔但沒有全部使用,會判多久?
法院會考慮偽鈔數量、價值、仿真度及被告意圖。本案涉及十七張一百元偽鈔,法院以三十個月為基準,因承認大部分案情而判監二十八個月。
Q.偽鈔仿真度不高是否一定會輕判?
不一定。即使仿真度不高,只要市民或商戶可能誤以為是真鈔,罪行仍然嚴重。本案法院雖承認紙幣質素較低,仍判處被告監禁二十八個月。
Q.保管偽鈔與行使偽鈔的刑罰有何分別?
法院指出,有意圖管有偽鈔通常比實際行使罪責較低,但兩者差別不大,因管有者可能等待機會行使。本案被告行使罪名不成立,但保管偽鈔罪成立,判監二十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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