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Poon Chi-keung HCCC282/2023

販運冰毒及毒駕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七年
兩罪連續判囚七年並禁申領駕照兩年
高等法院(刑事)Andrew Chan J12/5/2024[2024] HKCFI 150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Poon Chi-keu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ndrew Chan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Poon Chi-keung承認兩項罪名:根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販運危險藥物,以及根據《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第39(K)條,在體內含有任何濃度的指明毒品時駕駛汽車。2021年3月8日晚上,被告駕車遭警員截查,表現不專注。車內搜出三袋合共40.97克的甲基安非他明,即俗稱的「冰」。血液檢測顯示每毫升含0.18微克甲基安非他明。被告37歲,教育程度至中三,案發前任職送貨助理,並有九次刑事紀錄,其中三次涉及毒品,另有一次與第一項罪名相似。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罪行的量刑。第一,40.97克甲基安非他明及被告的相類前科應如何影響販運罪的起點刑期。第二,在沒有交通意外或傷者,但血液含毒水平偏高的情況下,危險藥物影響下駕駛罪應判處何種刑罰。被告的求情包括及早認罪及聲稱供自己吸食。

判決理由

法庭以40.97克「冰」的販運罪判刑起點九年為基礎,因被告有一次相類前科增加六個月。被告及早認罪,刑期減至六年四個月;但考慮到他仍能容易取得毒品,僅給予四個月扣減。至於在體內含有指明毒品時駕駛罪,法定最高刑為三年。參照Chan Hon Hoi案所反映的罪行危險性,並考慮被告血液含量為每毫升0.18微克、沒有造成意外或傷害及沒有飆忽駕駛,法庭採用18個月起點,因認罪減至12個月。兩罪性質及目的不同,刑期須連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Chan Hon Hoi案,指出在體內含有毒品時駕駛的罪行具有公共安全危險性,並以該案每毫升0.07微克氯胺酮的水平作比較。本案甲基安非他明含量較高,且法庭認為其毒性高於氯胺酮。法庭亦依據《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及《道路交通條例》第39(K)條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名均被定罪。販運危險藥物判監六年八個月;駕駛罪判監十二個月,與前刑連續執行,合共監禁七年。另被取消申領駕駛執照資格兩年。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及早認罪並不必然帶來大幅減刑;當被告有相類前科及容易取得毒品時,認罪扣減可受到限制。不同性質且互不相關的毒品及駕駛罪行,刑期可命令連續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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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40.97克冰毒通常判囚多久?
A.

法庭以九年為量刑起點,因相類前科加刑,並因及早認罪作有限扣減;本案販運罪最終判監六年八個月。

Q.血液含冰毒駕車會如何判刑?
A.

法庭會考慮毒品種類、血液濃度及有否造成意外。本案血液含量為每毫升0.18微克,毒駕罪判監十二個月。

Q.販毒罪和毒駕罪的刑期會否連續執行?
A.

如兩項罪行性質不同且互不相關,法庭可命令刑期連續執行。本案毒駕刑期與販毒刑期連續,合共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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