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偉霖案 DCCC123/2023

收取電話騙款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58個月
六項控罪總刑期為監禁5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9/5/2024[2024] HKDC 73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偉霖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許偉霖承認五項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及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案件涉及2022年10月23日至28日的「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五名年齡介乎66至93歲的長者被冒充親屬者誘騙,合共被要求支付640,000港元,實際損失510,000港元。被告人按照他人指示,在不同地點向受害人收取現金,再轉交或匯款,每次獲取報酬;警方亦在其住所尋回涉案衣物及物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六項認罪控罪的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加刑申請及整體刑期原則。控方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申請因電話騙案普遍及危害社會而加刑;辯方則強調被告年輕、初犯、非主謀、合作認罪及悔意,要求從輕及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較街頭騙案嚴重,串謀詐騙的量刑起點一般為四年;收取騙款的跑腿雖非主謀,仍是促成犯罪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不能因此減責。洗黑錢罪的起點為三年,並須考慮款項、犯案期間、角色及背景。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旨在阻嚇同類犯罪,應考慮罪行普遍程度及社會損害。法院接納案件猖獗,採用三分一加幅;認罪扣減、初犯因素及整體刑期原則後,定出總刑期5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洪永俊案確立此類電話騙案四年量刑起點及一般三分一加刑幅度;陳皓傑案重申該原則及洗黑錢罪三年起點。許有益案、HKSAR v Boma及林宗悅案說明洗黑錢量刑因素;岑華擴案確認相關區分。HKSAR v CHUNG Chi King闡明加刑的阻嚇目的。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六項控罪均判處監禁。第一至第五項各42個月,第六項32個月;部分刑期分期、部分同期執行,總刑期為58個月。被告的認罪及初犯因素已獲扣減。

判決啟示

法院指出收取騙款的「跑腿」是電話騙案的重要角色,不能僅因不是主謀而大幅減責。面對電話騙案急劇增加及嚴重社會損害,法院維持三分一加刑幅度,顯示阻嚇及整體刑期原則的並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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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徒收取現金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認為收取騙款的跑腿是促成電話騙案成功的重要角色,不能僅因不是主謀而大幅減刑。本案被告六項控罪總刑期為監禁58個月。

Q.電話騙案的串謀詐騙罪量刑起點是多少?
A.

法院依上訴法院判例指出,此類「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的串謀詐騙罪一般以監禁四年為量刑起點;本案每項首五項控罪均以此為基礎處理。

Q.電話騙案涉及洗黑錢會如何判刑?
A.

洗黑錢罪與串謀詐騙罪有所不同,通常以三年監禁為起點,並考慮款項、犯案期間及角色。本案第六項罪名經認罪及加刑後判監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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