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鎧銓案 DCCC467/2023
替人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鎧銓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人郭鎧銓承認一項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案情獲接納。騙徒冒充82歲事主的兒子,要求六萬元保釋金,並安排被告人到指定地點收取款項。警方安排監控遞送,被告人收取載有現金道具的黑色膠袋後被捕。他承認每次收取500元報酬,與事主交談後已推斷款項源自電話詐騙。被告人並非主腦,但其行動對騙局成功具有重要作用。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電話詐騙洗黑錢罪的量刑起點、被告人僅任收款跑腿的角色應如何評價,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因罪行普遍性而加刑的幅度。辯方主張起點為三年,並應因認罪及其他因素進一步寬減;控方申請依法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洗黑錢罪行沒有固定量刑指引的原則,考慮涉案金額、上游罪行性質、被告人對犯罪來源的認知、參與程度、角色、報酬及罪行普遍性。被告人雖非策劃者,卻明知或相信款項來自針對長者的電話詐騙,仍安撫事主並收取款項,並非單純被動跑腿。法庭以36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坦白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24個月,再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因電話詐騙普遍及嚴重加刑三分之一,即八個月,總刑期為3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Boma,確認洗黑錢罪沒有統一量刑指引,阻嚇是重要原則;並依 HKSAR v 許有益、HKSAR v 洪永俊、HKSAR v 梁耀輝、HKSAR v 岑華擴及律政司司長訴陳皓傑的判例,評估電話詐騙、收款角色、認知程度及普遍性加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第二項控罪被判監禁32個月。刑期由36個月起點扣除認罪三分之一,再因電話詐騙普遍性按法例加刑三分之一後確定。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人不是主腦或只負責前線收款,若明知款項源自針對長者的電話詐騙,仍可被視為重要參與者。電話詐騙的普遍性及社會傷害可支持顯著加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徒向長者收錢會判多久?
法院認為被告明知或相信款項來自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收款並安撫事主是重要參與,最終判處監禁32個月。
Q.不是主腦只負責收款,洗黑錢會否重判?
可以。法院指出被告雖非策劃者,仍協助消除事主疑慮並完成收款,因此不能視為普通跑腿;本案判刑32個月。
Q.電話騙案普遍會否令洗黑錢刑期增加?
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法院因電話騙案普遍及危害嚴重而加刑三分之一,令本案刑期由24個月增至32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