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偉良案 DCCC938/2023

尾隨拉開袋鏈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18個月
企圖盜竊罪判處監禁十八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29/4/2024[2024] HKDC 68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偉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一項企圖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2023年7月23日,被告人在深水埗尾隨何均流,先拉開其斜孭袋拉鏈,繼而把手伸入袋內,並在袋口已經拉開時再次靠近。何先生發現後與被告人爭執,警方其後將被告人拘捕。閉路電視顯示案發地點人流不斷。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是企圖扒竊的量刑如何訂定,包括人多擠迫地點及被告人有大量同類刑事定罪是否屬加重罪責因素。控方主張適用扒竊量刑指引並因重犯及人流加刑;辯方則強調被告人單獨行事、沒有使用工具、手法拙劣及並非有組織犯案。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量刑指引 (sentencing guidelines),以初犯扒竊案件12至15個月監禁為基準,並考慮工具使用、人多擠迫地點、共犯及重犯等加重因素。被告人有37次定罪,其中包括10次扒竊及多項盜竊相關罪行,屬慣犯;案發地點亦確實人來人往,增加公眾受害風險。法院採用15個月基準,就重犯加9個月,就人多地點加3個月,合計27個月,再因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判處18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 確立扒竊初犯12至15個月的量刑基準及加重因素。HKSAR v Tsui Chiu Kwai (徐招貴), CACC 452/2011,說明重犯及人多地點可大幅加刑。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林倚富,CACC 159/2016,列明相關加重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企圖盜竊罪成立,判處18個月監禁。刑期由27個月量刑基準因認罪而減少三分之一。判刑理由書未載有其他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企圖扒竊未成功,慣犯身分及在人多地點犯案仍可顯著提高刑期。單獨犯案、沒有武器及手法不熟練,僅屬減輕背景,未足以抵銷重犯的阻嚇需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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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企圖扒竊但未偷到財物會判囚嗎?
A.

可以。法院依據行為已達企圖盜竊程度及被告的刑事紀錄判刑;本案被告雖未成功取走財物,仍因認罪後判處監禁18個月。

Q.在人多地方扒竊會加刑嗎?
A.

會。人多擠迫的地點增加公眾受害風險,可作加重罪責因素。本案法院因案發地點人流不斷而加刑3個月。

Q.有多次扒竊紀錄會如何判刑?
A.

重犯紀錄可導致顯著加刑,以反映阻嚇及保障社會的需要。本案被告有37次定罪,法院在15個月基準上因重犯加刑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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