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eung Yuk-ha DCCC193/2013
安排女性賣淫是否構成管理賣淫場所?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ung Yuk-ha (D1) and Fok Chun-lai (D2)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ouglas T.H. Yau
案情摘要
D1 Cheung Yuk-ha 租用九龍一個單位,招徠及安排女性住宿,並與臥底警員商討介紹女性陪酒及提供性服務的收費、訂金及佣金。警方於2012年12月5日搜查該處,發現多名女性及相關現金、電話和筆記。D2 Fok Chun-lai 在警方突擊搜查前數分鐘到場,曾要求女性整理儀容,並向臥底警員表示可安排女性外出。警方其後指稱D2曾阻撓警員扣押手機。兩名被告均否認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包括:D1是否為賣淫目的對女性行使控制、指示或影響;該單位是否屬於賣淫場所及D1是否管理該場所;D2是否協助管理;以及D2搶取手機是否構成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案件亦涉及微信資料的可接納性及證人可信性。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控方須按每項控罪以排除合理疑點證明全部元素。微信訊息及照片並非用以證明內容真實,而是證明訊息曾被收發及佐證證人,故不涉及《證據條例》 (Evidence Ordinance) 第22A條的傳聞限制。D1雖確實安排女性及收取款項,但控方未能證明她對控罪所指女性具有足夠權力或控制,故控制賣淫罪未獲證明。然而,住宿單位主要用於安排賣淫,D1又是租戶、收款及實際管理者,符合《刑事罪行條例》 (Crimes Ordinance) 第117(3)(b)及第139(1)(b)條。D2在場時間極短,證據不足以證明她協助整段期間的管理;兩名警員對阻撓事件的證供亦有重大矛盾,不能安全依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R v McFarlane界定賣淫的核心為以報酬提出性服務;Sin Kam Wah及R v Fong Yuk Choi說明「控制、指示或影響」不必涉及脅迫,但須有實質權力或影響。HKSAR v Ng Wai Man顯示單純鼓勵可能不足。Subramaniam說明非為證明內容真實的陳述不屬傳聞;HKSAR v Wong Ka-yip及第22A條涉及手機作為電腦證據。
裁決與命令
D1的控制他人賣淫控罪不成立,但管理賣淫場所的替代控罪成立。D2協助管理賣淫場所及故意阻撓警員兩罪均不成立。判詞未載有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區分安排賣淫與控制個別人士賣淫:前者可足以證明管理賣淫場所,後者仍須證明對具體人士具有控制、指示或影響。案件亦說明重大證供矛盾足以造成合理疑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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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安排女性陪酒及性服務會否構成管理賣淫場所?
法庭認為,單位主要用於安排女性接觸顧客,D1又負責租用、收款及管理,因此管理賣淫場所罪成立;但控制個別女性賣淫罪未獲證明。
Q.短時間到賣淫場所幫助女性準備是否足以定罪?
法庭認為D2到場時間只有數分鐘,雖然行為可疑,但控方未能證明她協助整個相關期間的場所管理,故協助管理罪不成立。
Q.搶回手機是否構成阻撓警員執行職務?
法庭指出兩名警員對手機扣押及拉扯經過的證供存在重大矛盾,無法安全依賴,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D2獲判阻撓罪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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