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舜案 DCCC505/2013

假扮商人誘使他人賭博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被告被裁定賭博時作弊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19/9/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舜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第16(1)(b)條的賭博時作弊罪。受害人為內地地產發展商,因相信被告及其他人士所假稱的投資及買舖機會,於香港一住宅單位被誘使參與撲克牌賭局。牌局後,受害人被告知輸掉人民幣1,381萬元,並在威脅及施壓下分多次支付共人民幣700萬元。被告否認在場,辯稱受害人錯認其為自稱「康其龍」的男子,並提出案發時在家照顧妻子及接送親屬的說法。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包括:受害人關於被騙經過的證供是否可信;受害人是否正確辨認被告為自稱「康其龍」的人;控方是否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與他人共同以欺騙手段誘使受害人賭博,從而構成賭博時作弊罪。辯方否認在場並提出不在場及錯誤辨認理由。

判決理由

法庭提醒自己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被告選擇不作證屬其權利,不得因此作出不利推論;如存在合理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法官接納受害人對事件經過及辨認被告的證供,認為受害人在光線充足的環境下與被告相處約兩小時,辨認時表現有信心。法庭亦拒絕接納辯方家人的不在場證供。綜合虛假身份、虛構生意機會、操縱牌局及其後施壓取款等情節,法官認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與同黨共同存心欺詐,誘使受害人參與賭博並造成損失,故控罪成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香港法例第148章《賭博條例》第16(1)(b)條,以及刑事案件中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罪責、被告享有沉默權及合理疑點利益等基本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賭博時作弊罪名成立。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判決理由書沒有記載另行判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單一受害人的辨認證供仍可獲接納,但法庭須仔細評估觀看時間、環境、記憶及辨認程序。被告不作證本身不能招致不利推論;然而,若整體證據排除了合理疑點,虛假身份、共同犯罪及付款後施壓等間接證據可支持定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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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害人只靠辨認證供可以定罪嗎?
A.

可以,但法庭必須評估觀看時間、環境、記憶及辨認程序是否可靠。本案法官認為受害人曾在光線充足的地方與被告相處約兩小時,並有信心作出辨認,故接納其證供並定罪。

Q.被告不作證會否被法庭視為有罪?
A.

不會。被告選擇不作證是其權利,法庭不得僅因此作出不利推論。不過,控方仍可憑其他證據排除合理疑點。本案法官依據受害人證供及整體情況裁定被告罪成。

Q.以假身份誘使他人參與賭博會否構成賭博時作弊?
A.

如證據顯示被告與他人共同虛構身份及生意機會,操縱賭局並施壓收款,便可能構成該罪。本案法庭認定被告與同黨共同欺騙受害人,誘使其賭博及付款,裁定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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