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健國案 DCCC452/2022

公開留言煽惑襲警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被告被裁定煽惑傷人罪成立
District Court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24/1/2024[2024] HKDC 1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健國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周健國是 Facebook 帳戶「Jimmy Chau」的唯一使用者。2020年12月3日,他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專頁一篇涉及黎智英被檢控的公開帖文下,發布兩則留言,包括呼籲集結人群衝入警察總部、斬殺鄧炳強及其他警察高層,並稱不應以和平手法對付暴政。留言可供公眾閱讀。被告其後承認由他發布,辯稱只是憤怒下發洩,沒有煽惑他人實際行動。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是被告在 Facebook 公開發布留言時,是否具有煽惑他人犯罪的意圖。控方認為留言字面、發布平台、背景及被告招認均顯示其鼓勵他人以暴力襲擊警隊高層;辯方則主張留言只是魯莽及情緒性發洩,欠缺犯罪意圖。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煽惑 (incitement) 是普通法上的預備性罪行;控方毋須證明他人實際受到影響、採取行動或完成罪行,只須證明被告以言語或行為向他人傳達犯罪訊息,並有意促使犯罪行為發生。法庭綜合留言的字面、上下文、公開及廣泛傳播的 Facebook 平台、留言前後互動,以及被告承認其不滿警察和政府的證供,裁定其並非單純魯莽發洩。發布留言本身涉及組織文字、決定發送及選擇公開受眾等步驟,足以推斷犯罪意圖。即使沒有人實行被煽惑的行為,罪行仍已完成。

引用案例與條文

Mak Sun-kwong v R [1980] HKLR 466 及 HKSAR v Jariabka Juraj [2017] 2 HKLRD 266 說明煽惑罪毋須證明被煽惑者成功犯罪。律政司司長訴潘榕偉 [2021] HKCA 510 闡明煽惑罪旨在及早阻止他人犯罪。陳振銘一案 [2022] HKDC 1100 指出,發洩情緒與煽惑意圖可以並存。

裁決與命令

被告否認控罪。法庭裁定控方已達毫無合理疑點的證明標準,裁定被告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名成立。本判決未處理刑罰。

判決啟示

公開社交媒體上的暴力留言不會因被描述為情緒發洩而自動免責。法庭會整體考慮字面、背景、受眾、發布方式及被告意圖;煽惑罪不要求實際有人受煽惑或犯罪。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在 Facebook 發布暴力留言會否構成煽惑罪?
A.

可以。法庭會考慮留言字面、背景、公開受眾及發布者意圖;本案認為被告有意鼓勵他人襲擊警察,裁定煽惑傷人罪成立。

Q.煽惑罪是否一定要有人真的採取行動?
A.

不需要。控方只須證明被告有意傳達訊息以促使他人犯罪,無須證明有人受影響、採取行動或完成罪行;本案據此裁定罪成。

Q.聲稱只是發洩情緒能否免除煽惑罪責?
A.

不能自動免責。發洩情緒與煽惑意圖可以並存,法庭會整體分析內容及行為;本案不接納被告的發洩辯解,裁定其具有犯罪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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