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玉玲案 DCCC541/2022

坐視同事虐兒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5個月
三項虐兒罪成立,判囚十五個月
District Court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23/1/2024[2024] HKDC 12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玉玲(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童樂居一所為初生至三歲、由社會福利署轉介兒童提供二十四小時住宿照顧的幼兒中心。第二被告人陳玉玲自2021年9月任職幼兒工作員,並已簽署禁止體罰、暴力及忽略兒童的職員守則。閉路電視顯示,2021年12月,她在三宗事件中虐待或故意忽略三名幼兒:她目睹第一被告人暴力對待男童B而沒有制止;她扯男童D的頭髮及手臂、將其摔在地墊上;她又把女童Z移向角落,令其頭部撞牆。她否認控罪13至18,審訊後三項罪名成立,三項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是:照顧兒童的幼兒工作員目睹同事施暴而不介入,是否構成故意忽略及共同犯罪;以及拉扯、摔倒或撞擊幼兒的行為是否構成虐待或忽略兒童罪。控方主張行為造成不必要痛苦,且被告明知或罔顧後果;辯方則強調情節較輕、兒童沒有長期身心創傷、被告無刑事紀錄,並要求較短及部分同期執行的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依《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27(1)條及最高十年監禁的刑罰,認為虐待或忽略兒童罪屬嚴重罪行,判刑須保障弱小兒童並具阻嚇作用。判刑須考慮兒童年齡及脆弱程度、被告與兒童的關係及責任、虐待或忽略的程度與持續時間,以及造成的後果。第二被告作為受僱照顧者,近距離看見同事施暴而故意坐視不理,構成故意忽略及共同犯罪;其餘兩次直接施力行為亦明顯過火、不必要及不合理,並使兒童承受不必要痛苦或健康風險。法庭以相關案例作量刑比較,並考慮認罪協助、無刑事紀錄等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Ding Yuk Kwan,確認本罪最高刑期提高至十年,反映立法者要求嚴肅處理,並強調保護弱勢兒童及阻嚇的重要性。HKSAR v Wong Wing Man, Mandy alias Wang Xuexin & Anor 說明判刑須考慮兒童、照顧責任、虐待程度及後果。法庭亦比較 DCCC541/2022、DCCC542/2022 及 DCCC846-853/2022 的童樂居判刑案例。

裁決與命令

第二被告人控罪13、17及18罪名成立,控罪14至16罪名不成立。控罪13判監禁6個月;控罪17及18各判監禁12個月,後兩項同期執行,控罪13其中3個月與其餘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即時監禁15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照顧者沒有親自施暴,明知同事虐待幼兒而故意坐視不理,仍可構成故意忽略及共同犯罪。法庭強調幼兒工作員背負較高照顧責任,工作壓力不能成為失控或虐兒的正當理由;對此類罪行,即時監禁可能是唯一適當選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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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幼兒工作員看到同事虐待兒童卻不制止,會否犯罪?
A.

可以。法庭認為第二被告人在近距離看見及聽見暴力行為,卻故意坐視不理,構成故意忽略,並與施暴者共同犯罪;本案因此在控罪13判處監禁六個月。

Q.把幼兒摔在地墊或令其頭部撞牆是否屬虐兒?
A.

法庭認為拉扯男童D並將其摔下,以及把女童Z移向角落令其頭部撞牆,均屬過火、不必要及不合理的行為,構成虐待或忽略兒童罪;兩項控罪各判監禁十二個月。

Q.虐待或忽略兒童罪通常會判監禁多久?
A.

本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實際刑期取決於兒童年齡、照顧責任、行為程度、持續時間及後果。本案三項罪行經部分同期執行及減刑後,總刑期為十五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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