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玉玲
第二被告人陳玉玲於2021年9月起在「童樂居」註冊幼兒中心擔任幼兒工作員,負責照顧2至3歲的留宿幼童。警方透過閉路電視片段發現該中心存在嚴重虐兒情況。第二被告人被指在2021年12月期間,對三名幼童(B、D及Z)採取暴力行為或在同事施暴時坐視不理,違反了職員守則中禁止體罰及暴力行為的規定。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第二被告人是否構成《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1)條下的「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控方指控其直接襲擊幼童(控罪17、18)以及在第一被告人暴力對待幼童時故意忽略(控罪13)。辯方則提出減刑陳詞,強調被告人無前科、熱愛工作且部分幼童行為有問題,並主張其犯案情節較輕。
法官認為虐兒罪屬嚴重罪行,判刑必須具備 deterrence(阻嚇性)以保障無助兒童。針對控罪13,法官裁定被告人在近距離目睹同事施暴且幼童哭叫時「視而不見」,構成 willful neglect(故意忽略)。針對控罪17及18,法官根據 CCTV 片段認定其扯髮、摔童及導致幼童頭撞牆的行為過火且不合理,構成 intentional assault(故意襲擊)。
引用 HKSAR v Ding Yuk Kwan (CACC 24/2008) 強調立法者提高最高刑期至10年的意圖,以及照顧者在壓力下仍須 exercise control 的社會責任;引用 HKSAR v Wong Wing Man, Mandy & Anor (HCCC 76/2017) 關於判刑考慮因素(如兒童情況、虐待程度及後果)的原則。
第二被告人被裁定控罪13、17及18罪名成立。法官考慮到其同意大部分案情及無前科,將總刑期由18個月下調至15個月監禁。具體安排為:控罪17及18同期執行,控罪13之其中3個月與前兩項分期執行。
本判決強調專業照顧者對弱小兒童負有極高責任,即使非直接施暴,但在場坐視不理亦可構成 willful neglect。法官在量刑時採取 consistency(一致性)原則,對比同中心其他被告人的刑期以確保裁決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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