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 Fai-kin & Ors DCCC187/2013

收債人噴漆塗鴉及威脅縱火如何量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12個月;D2 監禁12個月
兩名被告承認刑事損壞及刑事恐嚇,各判囚1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S D’Almada Remedios2/5/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ng Fai-kin (D1) and Wong Wai-hung (D2)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S D’Almada Remedios 法官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受僱於他人進行收債活動。他們多次前往不同住宅單位,透過在牆壁、走廊及大門噴灑紅色油漆,並寫上債務人姓名及追債字句來騷擾住戶。在其中一次行動中,被告更威脅住戶若債務人不還款,便會縱火燒屋。警方隨後在兩名被告身上搜出噴漆、口罩及勞工手套等工具,兩人承認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法律爭議在於被告進行收債活動時,涉及刑事損壞 (criminal damage) 及刑事恐嚇 (criminal intimidation) 的量刑 (sentencing) 基準。法庭需考慮被告行為對住戶造成的滋擾、威脅縱火的嚴重性,以及整體量刑原則 (principle of totality)。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收債人以噴漆塗鴉方式滋擾住戶,旨在製造恐慌以迫使還款,此類行為在香港社會極為常見,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deterrent sentence)。法官認為刑事損壞及刑事恐嚇的行為性質與勒索 (blackmail) 相近,且被告威脅縱火屬加重情節。法官根據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並運用整體量刑原則,將部分刑期分期執行,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HKSAR v Yip Kwok Hung (HCMA1126/2000)、HKSAR v Chiang Tai Mei (CACC288/2001) 及 HKSAR v Yip Sing Yeung (DCCC323/2011)。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承認三項刑事損壞罪及一項刑事恐嚇罪。法官判處兩名被告各監禁12個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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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收債人噴漆追債會被判監嗎?
A.

會。法庭認為此類行為旨在滋擾住戶以迫使還款,性質與勒索相近,且會對公眾造成恐慌,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本案被告因刑事損壞及刑事恐嚇被判監禁12個月。

Q.收債時威脅縱火會加重刑罰嗎?
A.

會。法庭將威脅縱火視為刑事恐嚇罪的加重情節。在本案中,法官因被告威脅若債務人不還款便會縱火,而將相關刑期分期執行,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Q.法庭如何計算多項控罪的總刑期?
A.

法庭會運用整體量刑原則 (principle of totality)。法官會先為各項控罪釐定起點刑期,扣除認罪折扣後,再決定哪些刑期應分期或同期執行,以確保總刑期符合罪行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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