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CHENG FAI KIN AND ANOTHER
兩名被告作為債務追收人,受僱於一名叫「阿南」的人。他們在2012年11月期間,前往沙田及葵青的住宅單位追債。由於債務人不在場,被告使用紅色噴漆在牆壁、走廊及大堂噴寫債務人姓名及要求還錢的威脅文字。其中第一被告 (D1) 更威脅若不還錢將放火燒毀單位。兩人隨後被捕,搜獲噴漆、口罩及其他工具。
本案涉及刑事損壞 (Criminal Damage) 及刑事恐嚇 (Criminal Intimidation)。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對此類以追債為目的、對公眾及債務人家人造成騷擾的行為進行 sentencing。辯方主張被告因財務壓力而犯罪且深感悔意,請求降低 starting point。
法官認為,雖然噴漆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不大,但其目的在於透過 implied menaces 騷擾債務人及其家人,此類行為對公眾造成威脅,因此需要 deterrent sentence 以起到威懾作用。法官在決定刑期時考慮了 totality 原則,並根據認罪 (plea of guilty) 給予三分之一的折扣。
引用 HKSAR v Yip Kwok Hung (HCMA1126/2000) 及 HKSAR v Chiang Tai Mei (CACC288/2001) 關於債務追收人使用噴漆之慣行;引用 DCCC323/2011 HKSAR v Yip Sing Yeung 作為 sentencing 參考,但因本案缺乏妨礙司法公正等加重因素,採取較低的 starting point。
兩名被告均被判處監禁 12 個月。法官將部分刑期定為 consecutive(連續執行),其餘 concurrent(同時執行)。
法官指出,將刑事損壞與刑事恐嚇結合(如本案中威脅放火及噴漆)在性質上與 blackmail 相似,即使被告並非被指控勒索,法院仍會將此類威脅視為加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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