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成龍等案 DCCC911/2012

使用偽鈔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監禁42個月;D2監禁28個月;D3監禁34個月;D4教導所
四名被告按角色及罪責分別判刑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19/2/20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魏成龍、薛雋、郭志華及陳樂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

案情摘要

四名被告人涉及偽製港幣流通紙幣的犯罪計劃。四人均承認串謀行使或付給偽製流通紙幣;第一及第三被告另承認串謀交付偽鈔;第四被告承認保管或控制偽鈔。第一被告受別名「阿佳」者招攬,負責取得及收藏港幣100元偽鈔、招攬同夥、把風及分發報酬。第二、第三及第四被告在多區商店使用偽鈔。另有700張港幣1,000元偽鈔由第一被告交予第三被告,再轉交第四被告,最終導致第四被告被捕。涉案偽鈔質素低劣。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各被告就串謀行使、串謀交付及保管偽鈔應受何種刑罰,以及其角色、涉案數量、犯案期間、年齡、認罪及前科如何影響量刑。辯方分別強調受人唆擺、早日退出、年輕、悔意、低劣偽鈔及不會流入市面的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以偽鈔數量、面額、犯罪規模、組織程度、犯案期間及各人的角色評估刑責。大量偽鈔案件通常以六年監禁作量刑基準;但具體刑罰須按金額及非法行動規模調整。本案涉及多名共謀者及在港九新界多區有計劃犯案,故控罪一的量刑基準按個人角色分別為四年至五年。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年輕因素再作扣減。控罪二因偽鈔不會實際流入市面及質素低劣,基準為兩年;控罪三則因第四被告年輕及無前科,採用教導所命令較為合適。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Chow Tin Wah(CACC 549/1989)及 顏俊易(CACC 137A/1984),確認大量偽鈔案件的六年量刑基準;林偉明(CACC 44/2004)及林偉業(CACC 64/2005)說明較少數量案件可採三至四年或三十個月基準。黃海一(CACC 268/2005)則強調偽鈔罪行對金融市場及公眾信心的嚴重影響。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就控罪一及二合共監禁42個月;第二被告就控罪一監禁28個月;第三被告就控罪一及二合共監禁34個月;第四被告就控罪一及三判入教導所,命令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展示偽鈔罪行按數量、面額及組織程度量刑的分層方法。認罪通常帶來三分之一減刑,但不能抵銷有組織及持續犯案的嚴重性。年輕及無前科可支持教導所命令,但須以判刑前報告顯示該選擇切實可行為前提。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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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多人有組織使用偽鈔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會考慮偽鈔數量、犯罪規模、持續時間及每人的角色。本案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分別須服刑42個月、28個月及34個月。

Q.認罪使用偽鈔可以減刑多少?
A.

本案法庭通常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刑罰寬減,並因第二及第三被告年輕而再作扣減;但有組織犯案的嚴重性仍然影響最終刑期。

Q.年輕而無前科的偽鈔被告可以入教導所嗎?
A.

可以,但須視乎年齡、前科、犯罪情節及判刑前報告。本案第四被告17歲且沒有前科,法庭認為教導所最有助改過,並命令相關教導所命令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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