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慶龍案 DCCC112/2023
偷車及危險駕駛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尹慶龍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案情摘要
被告尹慶龍在兩宗案件中承認控罪。DCCC 194/2023涉及兩宗偷車、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其中一輛輕型貨車由被告安排拖走,另一輛貨車則被發現由被告使用,車上電子產品及其他物品失去。DCCC 112/2023涉及拒絕警員要求停車、危險駕駛、停牌期間駕駛、無第三者保險使用汽車及駕駛未領牌車輛。被告在追截期間多次衝紅燈、超速及逆線行駛,車上並有乘客。他有91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多次同類交通及不誠實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多項偷車及交通罪行的量刑,包括偷車的量刑起點、危險駕駛的客觀危險性、被告重犯對刑期的影響、認罪折扣及整體量刑原則。辯方要求考慮認罪、悔意及沒有造成傷亡,並主張刑期同期執行;控方則依案情及被告的嚴重重犯紀錄求取適當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盜竊罪條例》第9條及相關交通法例,認定偷車通常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有大量同類定罪,且部分犯案具安排性,故須提高起點。危險駕駛的量刑須衡量實際駕駛方式、道路風險、其他道路使用者及被告的道德罪責。本案長距離高速行駛、九次衝紅燈、逆線及拒絕停車,屬極嚴重情節。認罪獲三分一折扣,部分招認再獲額外扣減;相關罪行按整體性原則同期執行,但兩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志釗 [2017] 1 HKLRD 392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ng Chi Wai [2012] 4 HKLRD 360,說明偷車的嚴重性及三年基準;HKSAR v Cheng Chun Ming CACC 356/2000確認偷車量刑起點。法院亦參考 HKSAR v Kan Tak Man、R v Cooksley [2003] 2 Cr App R 18及多宗危險駕駛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案合共判處48個月即時監禁,其中DCCC 194/2023為39個月,DCCC 112/2023部分分期執行。另罰款1,200港元;多項控罪各被判停牌三年,並須在停牌期滿後重新接受駕駛測驗。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大量同類前科可顯著提高量刑起點;危險駕駛即使沒有造成傷亡,若涉及長距離高速、逆線及衝紅燈,仍可判處重刑。法庭亦強調停牌命令須依法律規定分期或分開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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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車及危險駕駛會被判多久?
法院考慮被告大量同類前科、安排偷車及極危險駕駛行為後,兩案合共判處48個月即時監禁,另有停牌令。
Q.沒有撞車或傷人,危險駕駛仍會判監嗎?
可以。法院認為被告高速行駛、九次衝紅燈、逆線及拒絕停車,情節極為危險;即使沒有傷亡,仍判危險駕駛罪監禁18個月。
Q.停牌期間駕駛會有甚麼後果?
除監禁外,被告因多次在停牌期間駕駛而被判多項三年停牌令;部分停牌期須在既有停牌令完結後才開始,並須重新考取駕駛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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