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延生等案 DCCC1349/2010

使用偽造身分證找工作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20個月;D2 監禁15個月;D3 監禁15個月;D4 監禁15個月
四名被告均因認罪被判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仲衡13/4/20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韓延生(第一被告人)、王利東(第二被告人)、魏志金(第三被告人)、劉紅明(第四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仲衡

案情摘要

四名被告均為中國內地人士,涉及跨境偽造證件集團。第一被告在香港負責接頭,陪同其餘三人使用偽造香港身分證尋找工作;第二至第四被告則各自持有載有本人資料的偽造身分證,並向入境事務助理員虛稱將過境前往印度尼西亞。三人其後逾期逗留九天,並於行動中被拘捕。四人均承認控罪,且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法庭須決定串謀使用偽造香港身分證、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及違反逗留條件的適當刑罰。爭議包括第一被告作為接頭及安排者是否應承受較高刑責,以及其餘被告的認罪、初犯和家庭經濟困難能否構成特殊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按各項罪行性質、被告角色、案情、認罪及初犯因素量刑。第一被告屬跨境偽造證件集團一員,雖非主謀,仍因接頭、收款及陪同見工而較使用者承擔更高責任;每項串謀罪量刑起點為監禁27個月,認罪後減至18個月。其餘三名被告以偽造身分證尋找非法工作,依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長利的量刑指引,認罪後每項串謀罪為15個月。家庭困難及親屬患病不足以構成特殊減刑因素。虛假申述及逾期逗留罪分別判四個月及14日,並按總量刑原則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長利確立:罪犯確實出示或使用偽造身分證以尋找非法工作,認罪後通常判監15個月;如有特殊減刑因素,法庭可酌情下調。本案認為三名使用者沒有此類因素,故依循該指引。相關法定罪名包括《入境條例》下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及違反逗留條件。

裁決與命令

四名被告均被判監。第一被告就三項串謀罪合共服刑20個月;第二、第三及第四被告各就串謀罪服刑15個月,其餘刑期均與主要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判決說明在偽造身分證及非法就業案件中,安排、接頭和協助者的責任可高於證件使用者。多項與同一非法工作目的密切相關的罪行,可按總量刑原則同期執行;經濟困難本身不必然是特殊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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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使用偽造香港身分證找工作會判多久?
A.

判刑指引指出,認罪後使用偽造身分證尋找非法工作通常判監15個月。本案第二至第四被告各判監15個月,第一被告因協助安排而合共判監20個月。

Q.協助他人使用偽造身分證會否判得更重?
A.

會。法庭認為第一被告負責接頭、收款及陪同其他人見工,雖非主謀,責任仍高於身分證使用者,因此三項串謀罪合共判監20個月。

Q.家庭經濟困難可否令刑罰大幅減輕?
A.

本案不能。法庭承認各被告有家庭及經濟困難,但認為這些情況不構成特殊減刑因素,故第二至第四被告的串謀罪刑期沒有進一步下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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