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au Tsz Fung DCCC541/2025
販運大麻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u Tsz F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His Honour Judge Tam
案情摘要
被告 Chau Tsz Fung 就兩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134章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承認控罪。2024年7月18日,警方在他攜帶的紙袋內搜出合共1,128克草本大麻及含四氫大麻酚的液體;其後在他可進入的元朗單位內,再搜出9,731.23克草本大麻、含四氫大麻酚及大麻酚的固體,以及大量大麻油和包裝工具。被告承認毒品屬於自己,並供稱因投資虧損及欠債而參與出售大麻。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法庭須決定如何合併草本大麻與大麻油的重量、適用的量刑幅度,以及被告是單純運送或儲存者,還是經營包裝及分銷中心。被告提出及時認罪、真誠悔意、無刑事紀錄及個人改善,請求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量刑幅度及六步量刑方法 (six-step approach)。兩項控罪合併計算後,草本大麻為10,859克;395.07克大麻油按3.3倍重量因素折算為1,303.73克草本大麻,總量約12,163克,落入超過9,000至15,000克的48至66個月幅度,算術起點約為57.5個月。由於被告經營包裝及分銷中心,而非單純運送或看守毒品,起點增加2.5個月。其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另因無刑事紀錄及真誠悔意減一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採用 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2023] 1 HKLRD 1329 所載的大麻販運量刑幅度,並依循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的六步量刑方法。前者亦提供大麻油濃度及重量折算的參考,後者支持對經營包裝及分銷中心者提高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判處監禁:第一項8個月,第二項38個月。第一項刑期其中1個月與第二項接續執行,總刑期為39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案件說明大量大麻及大麻油須按適當重量因素合併計算;經營包裝及分銷中心較單純運送或儲存毒品嚴重,會提高量刑起點。及時認罪及悔意可獲考慮,但不足以抵銷販運規模及角色。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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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大量大麻通常如何判刑?
法庭會考慮毒品總量、被告所擔當的角色及認罪因素。本案總量折算約12,163克,被告經營包裝及分銷中心,最終合共判處39個月監禁。
Q.大麻油量刑時如何計算重量?
本案法庭按量刑資料採用3.3倍重量因素,將395.07克大麻油折算為1,303.73克草本大麻,並與其他草本大麻合併計算。
Q.及時認罪可以減少多少刑期?
被告及時承認兩項控罪,獲得三分之一認罪折扣;法庭另因其無刑事紀錄及真誠悔意減去一個月,但仍判處合共39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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