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CHAU TSZ FUNG
被告 Chau Tsz Fung 於2024年7月18日在元朗天盈苑被捕。警方在其攜帶的紙袋中發現約1,128克大麻及部分大麻油。隨後警方在其女友租住的單位內搜獲約9,731克大麻、大麻油及大量包裝工具(如電子磅及真空泵)。被告承認經營大麻買賣以償還投資債務,涉案藥物街價超過200萬港元。
本案主要涉及對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的量刑問題。核心爭議在於如何計算不同形態大麻(草本及油狀)的總重量以確定 sentencing band,以及被告作為經營者而非單純 courier 的角色是否應導致 starting point 上調。
法官採取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確立的六步量刑法。首先,將大麻油按 3.3 倍權重轉換為草本大麻重量,得出總量約 12,163 克。根據 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的 sentencing tariff,該重量對應的 arithmetical starting point 為 57.5 個月。由於被告經營包裝分發中心,法官將 starting point 上調 2.5 個月,隨後扣除 1/3 認罪折扣及 1 個月前科清白折扣。
引用 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2023] 1 HKLRD 1329 確立的大麻量刑標準 (sentencing tariff);引用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的六步量刑法 (six-step approach) 來分析被告角色及調整刑期。
被告被裁定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第一項罪名判處監禁 8 個月,第二項罪名判處監禁 38 個月。法官命令其中一個月連續執行,最終總刑期 (aggregate sentence) 為監禁 39 個月。
本案展示了法院在處理混合形態毒品時的重量轉換計算方法,特別是將大麻油轉換為草本大麻的權重因子 (weight factor)。同時強調了被告在毒品供應鏈中扮演的角色(如經營分發中心)會顯著增加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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