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JALBAUD ISABEL alias ELLIE HO
被告人為寶國珠寶金行出口經理。她利用職位威脅鑽石供應商 SNA 的營業代表(控方第一證人),要求對方支付回佣。被告人隨後教唆證人開立兩套發票以瞞騙僱主及供應商,將差額據為己有。非法回佣總額約 34,748.34 美元,行為持續一年多,直至被僱主發現。
本案涉及兩項控罪:第一是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的代理人接受利益;第二是普通法下的串謀詐騙。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人是否利用其代理人身份非法收受利益,以及是否採取欺騙手段(如雙重發票)以實施詐騙。
法官認為被告人主動要求回佣並以威脅手段逼使證人就範,且利用豐富經驗設計雙重發票以掩蓋罪行,顯示其行為具有高度 premeditation 且嚴重違反誠信。儘管涉案金額不算極大,但由於犯罪持續時間長且涉及背信,法官裁定即時入獄是不可避免的刑罰。
引用香港法例第 201 章《防止賄賂條例》第 9(1)(a) 條及第 12(1) 條,以及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C(6) 條。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成立。每項控罪判處入獄 3 年,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共入獄 3 年)。此外,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12(1) 條,命令被告人在一年內向寶國珠寶及 SNA 各支付 13 萬港元。
法官強調香港作為清廉社會,不能容忍少數人的貪污行為破壞成果。本案顯示法院在處理代理人背信及有組織掩蓋罪行(如偽造發票)的情況時,會採取嚴厲的 sentencing 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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