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LBAUD ISABEL alias ELLIE HO DCCC1332/2009

收取非法回佣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三年並各支付港幣十三萬元
兩罪同期監禁三年並須作出賠償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29/9/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JALBAUD ISABEL alias ELLIE HO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案情摘要

被告人 Isabel Jalbaud 又名 Ellie Ho,是寶國珠寶金行有限公司的出口經理。鑽石供應商 Schachter & Namdar Asia Limited 將鑽石寄賣予寶國後,被告人拖延支付已售鑽石的款項及歸還未售鑽石,藉此要求供應商支付回佣。供應商代表其後分37次支付合共34,748.34美元的非法回佣,並按被告人指示製作兩套發票,掩飾實際收款及回佣安排。被告人否認控罪,但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及串謀詐騙罪的定罪後判刑。核心問題包括非法回佣的金額、持續時間、被告人利用職位及指示製作兩套發票等情節的嚴重性,以及良好品格、無刑事紀錄、家庭負擔和案件等待時間應給予多少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人主動要求回佣,並利用珠寶業經驗及職位向供應商施壓,損害僱主利益,涉及嚴重違反僱員誠信。她進一步教唆供應商製作兩套發票,以欺瞞寶國及供應商,且行為持續一年以上,故不能僅因回佣金額並非特別巨大而大幅減刑。即時監禁不可避免;兩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均為三年三個月,因其良好紀錄及親友嘉許而各減至三年,並按總量刑原則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詞沒有引用個別司法判例。法庭主要依據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第12(1)條,以及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同時適用總量刑原則決定刑期同期執行。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被判罪成。每項控罪判監三年,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合共監禁三年。法庭另命令她在一年內向寶國及 Schachter & Namdar Asia Limited 各支付港幣十三萬元。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持續收取非法回佣、利用職位施壓及製作兩套發票掩飾交易,會顯著加重貪污及詐騙罪責。良好背景及無刑事紀錄可減刑,但不足以避免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收取非法回佣會被判多少年?
A.

本案被告人收取37次非法回佣,總額為34,748.34美元,並以兩套發票掩飾交易。法庭認為須即時監禁,兩罪同期執行,合共判監三年。

Q.沒有刑事紀錄可以避免入獄嗎?
A.

良好紀錄及親友嘉許可構成減刑因素,但若行為持續、利用職位收取回佣並涉及欺瞞,仍可能須即時入獄。本案被告人最終被判監三年。

Q.收取回佣後還要向公司賠償嗎?
A.

法庭可根據《防止賄賂條例》作出付款命令。本案除監禁三年外,被告人須在一年內向寶國及供應商各支付港幣十三萬元,由法庭代為轉交。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