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1524/2024
C [2025] HKDC 1824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4 年第 1524 號
F F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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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馮裕東
J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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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L L
日期: 2025 年 10 月 23 日
M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黃燕儀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溫智君先生,由陳聚鴻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N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O O
P --------------------- P
判刑理由書
Q Q
---------------------
R R
S
1. 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 S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7(a)條。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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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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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C C
2. 案發期間,李女士(以下簡稱「受害人」)是控罪中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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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院的職員,職責包括照顧被告的妻子。被告的妻子住在安老院 403
E E
號房,該房間有六名長者同房。受害人亦需照顧其他長者。被告的妻
F 子患有不同疾病,包括阿茲海默症,必須臥床,被告的妻子無法自理, F
自 2022 年 1 月起入住該安老院。被告每天午膳時間都會到安老院探
G G
望妻子。然而,受害人與被告很少溝通,兩人也沒有結怨。
H H
I 3. 由 2024 年 6 月起,被告的妻子的病情惡化,需要用針筒 I
注射營養液來餵食。被告曾投訴安老院護理員對待妻子的方式不理想,
J J
院方跟進投訴後,向被告解釋有關情況,被告亦接受院方解釋。2024
K K
年 7 月,被告指稱在照顧妻子方面承受很大壓力,並攜同社工到安老
L 院讓社工了解他照顧妻子的角色。 L
M M
4. 2024 年 7 月 15 日下午 2 時 30 分左右,受害人如常給被
N N
告的妻子餵食,見到被告站在 403 號房門口看著她餵食。受害人餵了
O 十分鐘便拿餐具出去清洗。當受害人走出 403 號房門口時,見到被告 O
站在門口外的右邊,正在翻找輪椅上放置的背囊。受害人走過被告身
P P
旁兩、三步後,右肩及左後腦位置突然先後感到劇痛。受害人隨即轉
Q Q
身,見到被告手持一把長 20 至 30 厘米的菜刀襲擊她。受害人手中拿
R 著餐具,於是大聲尖叫求救。被告再次揮動菜刀斬向受害人四至五下。 R
其他職員過來制止襲擊。被告後來垂下雙手。有職員捉住被告仍然拿
S S
著的菜刀的手。受害人的衣服沾有血漬,地上亦有她的一束頭髮。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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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其後不發一言,與職員一起進入 403 號房對面的廁所。被告在廁所
C 內清洗菜刀,再將菜刀交給職員保管。 C
D D
5. 安老院涉案走廊的閉路電視拍攝到事發經過。
E E
F
6. 案件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在被告的背囊內發現一張便 F
條,以紅筆寫下對涉案安老院職員的控訴。
G G
H 7. 被告同一日被捕,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於警誡下說出包 H
I
括以下事項: I
J (1) 被告與妻子於 1967 年結婚; J
K K
(2) 被告的妻子患有腦退化症,因此送入安老院照顧;
L L
(3) 被告曾寫信投訴安老院職員在日常護理期間粗暴
M M
對待妻子,但投訴後,職員反而變本加厲,甚至在
N 他面前虐待妻子; N
O O
(4) 上述粗暴對待行為,包括 (另一名護理員)將糖水
P 倒在妻子身上;(受害人)用力將妻子扔上輪椅; P
(受害人)粗魯地給妻子餵食,導致妻子感到疼痛;
Q Q
以及 (懷疑由受害人)安排在妻子剪髮後將頭髮碎
R R
放入食物餵給妻子。因此,有時妻子幾天沒法進食,
S 他以為妻子會因無法進食而死去; S
T T
(5) 被告能夠認出受害人,因此沒有認錯目標;
U U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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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6) 被告無法忍受受害人如此粗暴對待妻子,因此為復
C C
仇而襲擊她。他覺得受害人透過虐待來謀害妻子;
D D
(7) 被告曾向社工求助,社工其後陪他到安老院觀察照
E E
顧情況;
F F
(8) 被告還寄過道歉信,懇求職員對妻子好些,但沒有
G G
收過安老院任何回應;
H H
(9) 被告在家中感到無助和孤獨,因妻子是他的精神支
I I
柱;
J J
(10) 事發前一天,被告告訴妻子他計劃襲擊受害人,幫
K K
妻子復仇;
L L
(11) 案發當日,被告拿了家中的菜刀出門,菜刀是十年
M M
前買的。他要斬受害人,阻止受害人繼續害人;
N N
(12) 被告看著受害人給妻子餵食之後走出 403 號房,他
O O
從背囊取出菜刀從後斬向受害人頭部。被告從後伏
P 擊受害人,因為不想受害人有機會奪走菜刀反擊; P
Q Q
(13) 被告不記得斬了受害人多少下。他斬第一下時感覺
R 到憤怒,但之後感覺到害怕; R
S S
(14) 其他職員過來制止被告便停手,沒有再斬受害人,
T 因為他不想傷害其他人。他覺得受害人的血有毒,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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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到廁所洗手和清洗菜刀,才將菜刀交給另外一
C 名職員; C
D D
(15) 被告其後在妻子身旁等候,並自己報警;
E E
(16) 被告在帶菜刀到安老院之前寫下涉案便條,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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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來警告安老院管理層正視長者被粗暴對待的問
G 題; G
H H
(17) 被告確認案發當日安老院內拍攝到他本人的所有
I 閉路電視截圖;及 I
J (18) 涉案背囊、菜刀及便條屬於被告所有。 J
K K
8. 受害人於同日較後時間送往瑪麗醫院急症室,經醫療檢驗
L L
她的傷勢,診斷結果如下:
M M
(1) 左頭頂頭皮有約 5 厘米裂傷、動脈出血,已縫針;
N N
(2) 右耳囊有 0.5 厘米裂傷;
O O
P (3) 中背位置有 1 厘米淺層裂傷;及 P
Q Q
(4) 右上背位置有 2 厘米裂傷(肌肉沒有外露)。
R R
9. 受害人於同日送往外科接受治療,就右上背位置裂傷縫針,
S S
於翌日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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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求情陳詞
C C
10. 被告現年 83 歲,出生於上海,於 1962 年獨自來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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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地及香港接受教育至大專程度,曾任職工程師及經營自己的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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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告於 2002 年退休。被告於香港認識妻子,並於 1967 年結婚,
F 六十年來伉儷情深,形影不離,養育了兩個女兒及一個兒子。目前被 F
告的大女兒(家庭主婦)居於香港、小女兒(已退休)及兒子(從事
G G
IT 顧問工作)居於加拿大。
H H
I 11. 於 1996 年,被告夫妻連同兒子移民加拿大。於 2011 年, I
被告的妻子出現老人癡呆的初期症狀,於 2016 年證實患有晚期癡呆
J J
症。因病情日趨嚴重,被告難以獨自在加拿大照顧妻子,因香港可聘
K K
請家傭及有女兒提供支援,最終決定於 2017 年回流香港。此後數年,
L 被告在家傭的協助下繼續照顧妻子,然而,被告妻子於 2021 年在家 L
跌倒,很快喪失自理能力。被告實在無力照顧,迫於無奈於 2022 年
M M
1 月將妻子送入涉案安老院。
N N
O 12. 妻子是被告的精神倚靠,雖然她失智嚴重,不能言語,被 O
告仍然每天去安老院探望,為她按摩放鬆。被告定期捐款給安老院,
P P
以感謝院方對妻子的照顧。
Q Q
R 13. 被告本身亦年老多病,曾患喉癌二期,經治療後已康復, R
但需定時覆診;亦經常腸胃不適,腹痛、便秘;另有嚴重心律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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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長期食藥;近年聽力也嚴重下降,難以正常交流。被告沒有精神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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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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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4. 辯方倚賴的案例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祿壽 [2013] 2 C
HKLRD 194 以及 HKSAR v Chan Chun Tat CACC 31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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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15. 辯方呈遞了被告、他的家人、朋友的求情信。辯方指被告 E
F
一生奉公守法,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如親友於求情信中描述被告平素 F
溫和、有禮,不是一個有暴力傾向的人。
G G
H 16. 辯方指出被告單獨犯案,犯案時並沒有受酒精或藥物影響。 H
I
雖然被告從案發前一日開始計劃,但襲擊手法業餘,而且當其他職員 I
前來制止,被告便停止施襲,自己報警,並要求警察拘捕他。被告之
J J
所以犯案是因為覺得受害人虐待妻子,包括以粗暴手法餵食,導致妻
K 子喉嚨受傷,從而導致妻子幾天無法進食,恐有性命之虞。雖然私刑 K
L 絕不可取,但被告確實是因愛妻深切才犯案。 L
M M
17. 辯方指被告施襲用的菜刀是他十年前在工展會購買的,是
N 一件收藏用的工藝品,因此並不鋒利,此刀是不太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N
O 的,被告使用不鋒利的刀施襲是覺得可以警告受害人,而不會致命。 O
受害人的傷勢亦較輕微,只有一處頭皮裂傷,需要縫針,未傷及神經,
P P
入院第二日便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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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18. 至今被告已還押一年三個月,在獄中與妻子分離,受病痛 R
折磨,令被告深刻反省自己的行為。現在被告已意識到動用私刑是錯
S S
誤的,當初懷疑妻子受虐,應報警處理。被告作案後自己報警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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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拘捕他,其後坦白招認,並於最早時間認罪,顯示其有誠意悔改,
C 被告希望可以早日與愛妻團聚。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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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E E
F
19. 上訴庭於 Secretary of Justice v Hau Ping Chuen [2008] 4 F
HKLRD 673 指出有意圖而傷人罪行的刑期一般在 3 至 12 年之間,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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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並不是量刑指引,法官毋須必定以 3 年為最低判刑(見律政司司長
H H
訴 熊家駿 [2011] 1 HKLRD 1078)。另外,法庭在 HKSAR v Chan Chun
I Tat [2013] 6 HKC 225 指,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嚴重性判刑必須具阻嚇 I
性,而需考慮的判刑因素包括襲擊的預謀程度和背後的動機、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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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狀況是否有受酒精或藥物影響、襲擊是個人或群體行為、襲擊者
K K
使用的武器性質和武力使用的程度、受害者的傷勢及襲擊帶給受害者
L 等的影響。 L
M M
20. 於黃祿壽一案,申請人是一名 72 歲的退休人士,他經原
N N
審後被裁定「有意圖而傷人」罪成立。申請人與 78 歲男受害人是同
O 一屋邨的居民。雙方曾為下棋問題發生爭執。事隔幾天後,受害人在 O
公園觀看到他人下棋,申請人走到他身旁,要求他為爭執支付賠償。
P P
雙方發生口角,申請人拿出一把刀。受害人逃走,但被申請人追上。
Q Q
申請人用刀刺受害人,導致他左腋下胸口位置被輕微刺傷,傷口長 1.5
R 公分。申請人繼續用刀襲擊受害人,受害人以左手遮擋,引致左手拇 R
指和食指受傷。申請人被判監禁 3 年。他不服判刑,申請許可提出上
S S
訴。上訴庭批准申請,視申請聆訊為正式上訴,並裁定上訴得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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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申請人監禁兩年三個月。上訴法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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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有意圖而傷人罪並無量刑指引。上訴庭在熊家駿一案亦確立
C C
了涉及有關罪行的刑期是由 3 年至 12 年不等 …。
D D
17. 誠言,該 3 年至 12 年刑期並非量刑指引,法官無須必定以 3 年
E E
為最低判刑。
F F
18. 有意圖而傷人罪涉及的案情事實及犯案人的背景不盡相同,其
G 他案件對本庭而言,其參考價值有限。 G
H H
19. 本庭認同答辯人陳詞指本案有其嚴重之處。申請人與傷者因下
I 棋而發生爭執,申請人並非在爭執時因盛怒而襲擊傷者,而是在事 I
隔 1 至 3 天後 (即不論先前爭拗是發生在 6 月 20 日、6 月 21 日或 6
J J
月 22 日),身藏兩把利刀前往找傷者算賬。在傷者走避時窮追傷者,
K 用利刀剌傷者。申請人是向傷者的左胸部份進行襲擊,致令傷者左 K
腋下流血。傷者並無遭受更嚴重的傷害、並無傷及心臟或胸腔,屬
L L
實可幸。但申請人的襲擊行為是可令致傷者受到嚴重傷害的。
M M
20. 申請人在傷者被剌傷作出自衞時,仍繼續襲擊傷者,令傷者左
N 手亦受傷。申請人甚至追傷者,直至傷者躲進區議員辦公室,申請 N
人仍在辦公室外謾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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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21. 申請人當時並非一時間喪失理智,而是有預謀而行事。 P
Q Q
…
R R
24. 誠言,本案傷者的傷勢確並不嚴重,但申請人帶了兩把利刀往
S 找傷者,並剌向傷者左脅,傷者可遭受嚴重傷害。本庭認為單看傷 S
勢並不足夠,法庭須考慮所有環境情況。正如上訴庭在 熊家駿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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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指出,法庭不會容忍一名被告人因受輕微挑釁或與人爭吵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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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刃這一類的致命武器來襲擊他人。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法庭會採
用較嚴峻的刑罰,以起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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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25. 本庭在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及申請人的背景(尤其是申請人的高 D
齡、曾造心臟手術及祇有一次非法賭博紀錄)後,認為以所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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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言,恰當的量刑基準是 2 年 3 個月監禁。…」
F F
21. 本案的案情有以下嚴重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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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1) 被告並非在一時間喪失理智而犯案,他是有預謀而 H
行事。根據被告警誡下的招認,被告因不滿李女士
I I
對妻子的照顧,曾經作出不同類型的投訴。事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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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他告訴妻子他計劃襲擊受害人,幫妻子報仇。
K 案發當日,他用背囊攜帶涉案的菜刀出門打算斬受 K
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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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2) 雖然本席看見實物以及考慮了閉路電視片段顯示 M
的情況後,同意辯方所指該菜刀並不是鋒利的刀,
N N
然而被告使用的武器畢竟是一把長 20 至 30 厘米的
O O
菜刀,無論是否鋒利,亦是具殺傷力的武器,可對
P 受害人造成嚴重的傷害。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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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首先襲擊受害人的身體位置,包括她的左後腦
R 位置,用刀斬這個部位,後果可以十分嚴重。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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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受害人被初步襲擊後大聲尖叫求救,被告再次揮動
C 菜刀斬向受害人四至五下,其他職員過來制止襲擊, C
被告才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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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然而,被告作出襲擊的動機是他認為受害人在照顧妻子的
F 過程,用不當的手段對待妻子,雖然被告用錯了方法去處理問題,本 F
席接納被告是因愛妻深切才犯案;整個襲擊過程只有約十秒;當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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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出來制止被告,他便停止了襲擊;被告襲擊受害人是個人行為,
H H
並不是群體行為;另外,僥倖地,受害人的傷勢並不嚴重(她的頭皮、
I 耳朵、背部有裂傷,縫針之後於翌日出院)。 I
J J
23. 總括來說,本席認為本案的案情沒有黃祿壽的案情嚴重。
K K
在考慮了案情及被告的背景(尤其是被告的高齡、他的健康狀況,被
L 告已經八十多歲,但一直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後,本席認為以所有情 L
況而言,恰當的量刑基準是兩年監禁。
M M
N N
24. 基於被告認罪,刑期下調至 16 個月監禁,本席認為沒有
O 其他原因將刑期再作下調。 O
P P
25. 被告被判處 16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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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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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鍾明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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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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