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裕東案 DCCC1524/2024
為妻子持刀傷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裕東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案情摘要
被告馮裕東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受害人是安老院職員,負責照顧被告患有嚴重失智症、臥床不起的妻子。被告認為受害人粗暴對待妻子,遂預先攜帶一把長約20至30厘米的菜刀到安老院,在受害人離開妻子房間時從後斬擊她,並再揮刀四至五下。職員制止後,被告清洗菜刀並自行報警。受害人頭皮、耳朵及背部受傷,翌日出院。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量刑。控方依據襲擊的預謀、菜刀的性質、襲擊頭部及多次揮刀,主張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辯方則強調被告83歲、健康欠佳、無刑事紀錄、因保護妻子而犯案、主動停止及報警、早日認罪,以及受害人傷勢較輕。
判決理由
法庭引用有意圖而傷人罪通常刑期為三至十二年,但該範圍並非量刑指引,亦不代表三年是最低刑期。量刑須考慮預謀程度、犯罪動機、是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單獨或集體犯案、武器及武力程度、傷勢及對受害人的影響。被告的預謀、攜刀、斬向後腦及在首次襲擊後再斬四至五下,均屬嚴重因素;但其動機源於對妻子的關愛、襲擊僅約十秒、受制止即停手、單獨犯案、傷勢不重、高齡、健康欠佳及無案底,均屬減輕因素。法庭以兩年監禁為量刑基準,因認罪減至1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Secretary of Justice v Hau Ping Chuen [2008] 4 HKLRD 673 確認三至十二年只是一般範圍而非量刑指引。律政司司長訴熊家駿 [2011] 1 HKLRD 1078 說明法官毋須以三年為最低刑期。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 列出相關量刑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祿壽 [2013] 2 HKLRD 194則作為較嚴重案件的比較基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認罪後被判有意圖而傷人罪成。法庭以兩年監禁為基準,因認罪扣減至16個月,最終判處監禁16個月;判詞沒有記載其他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三至十二年並非固定量刑指引,輕微傷勢不能單獨決定刑罰,法庭須整體考慮襲擊方式及背景。被告以私刑處理疑似虐待並不獲接納為正當理由,但其高齡、動機及悔意影響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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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為了保護患病妻子而持刀傷人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保護妻子的動機可以減輕刑罰,但不能成為私刑的正當理由。本案被告有預謀持刀襲擊護理員,因認罪後最終被判監禁十六個月。
Q.有意圖而傷人罪是否一定判三年起?
不是。法庭指出三至十二年只是一般參考範圍,並非量刑指引或三年最低刑期。本案按整體情況以兩年為基準,再因認罪減至十六個月。
Q.受害人傷勢輕微,持刀襲擊仍會重判嗎?
可以。法庭須考慮預謀、武器、襲擊部位及揮刀次數,不能只看傷勢。本案雖然受害人翌日出院,被告仍因預謀及多次揮刀被判監禁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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