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1186/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龔柏恆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龔柏恆
- 法院:區域法院 (DC)
- 法官:彭亮廷 (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24年3月21日從泰國曼谷抵達香港國際機場,在海關檢查中被發現攜帶一個含有9,847克草本大麻的行李箱。被告人 mengaku 由於賭博欠債15萬港元,受一名「周生」指使將行李箱運回香港,報酬為3萬港元。被告人起初被告知運送的是鑽石,但後因行李過重而懷疑是毒品,且曾染黑頭髮以避開海關懷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如何根據最新的量刑指引對販運大麻定罪進行 sentencing。辯方主張被告人僅充當 courier(速遞員)角色且年紀輕,請求法庭寬大處理;而控方則強調案件涉及跨境國際元素,應予加刑。
判決理由
法官引用 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2023] 確立的劃一量刑指引,不再區分草本大麻與大麻精。針對9,000至15,000克的大麻,量刑起點為48至66個月。法官採取 initial starting point 50個月,並因跨境國際元素加刑3個月至53個月。隨後根據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並因被告人年紀輕酌情減刑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2023] 1 HKLRD 1329:該 precedent 覆檢了大麻類藥物的量刑指引,將草本大麻與大麻精的量刑標準統一,直接影響了本案量刑起點的計算。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法官判處被告人即時監禁 33 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體現了法院在適用 Nguyen Thang Loi 指引時,如何將 statutory provision 的量刑起點與個案的加刑因素(如跨境元素)及減刑因素(如年齡、認罪)相結合進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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