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柏恆案 DCCC1186/2024

受僱運送大麻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3個月
跨境運送大麻,判處監禁33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亮廷23/10/2025[2025] HKDC 182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龔柏恆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亮廷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第(3)條。2024年3月21日,他從泰國曼谷乘機抵港,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海關截查。其寄艙行李箱內藏有20包、合共9,847克草本大麻,估值約港幣1,900,417元。被告人稱受「周生」指示運送行李,事成可獲港幣30,000元;手機訊息亦與此說法大致脗合。案發時他18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草本大麻的量刑起點,以及跨境國際元素應否加刑。辯方主張被告人只是速遞員、年紀尚輕,應避免因跨境因素加刑;控方則要求法庭依適用指引及案情作出相稱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販運大麻的量刑指引,認定超過9,000克但不多於15,000克的量刑起點為48至66個月監禁。9,847克大麻的數學起點約為50.5個月,法庭採用50個月作初步量刑起點。由於被告人把約9公斤大麻從泰國帶入香港,跨境國際元素足以加重罪責,故加刑3個月至53個月。速遞員角色已在起點中反映,不能再作額外減刑。適時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再因年輕酌情扣減2個月,最後判囚33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2023] 1 HKLRD 1329 確立適用於各類大麻的統一量刑指引;販運超過9,000克至15,000克大麻,起點為48至66個月。該案未涵蓋跨境元素等加刑因素,幅度由量刑法官按案情決定。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判處33個月即時監禁。刑期包括適時認罪的三分一扣減,以及因年齡而作的額外2個月酌情扣減。

判決啟示

跨境運送大麻可在指引起點以上加刑,即使被告人只是速遞員亦然。年輕及認罪屬後階段的減刑因素,不應與跨境加刑理由混合計算。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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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從泰國運送大麻到香港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9,847克大麻的基本量刑起點約為50個月,跨境因素加刑3個月,再扣除認罪及年輕因素,最終判處被告即時監禁33個月。

Q.只負責運送毒品是否可以大幅減刑?
A.

法庭承認被告只擔任速遞員,但認為該角色已在初步量刑起點中反映,不能再作額外減刑;本案最終判囚33個月。

Q.年輕及認罪可扣減多少刑期?
A.

被告適時認罪獲三分一扣減,53個月減至約35個月;法庭再因其年輕扣減2個月,最後刑期為3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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