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昌案 DCCC918/2024
販運多種危險藥物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永昌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
案情摘要
被告李永昌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3年12月3日晚上,警方在屯門良景輕鐵站附近一輛由被告租用的輕型貨車內,搜出3.29克可卡因、7.48克氯胺酮及15.27克草本大麻,另有港幣4,100元及三部流動電話。被告聲稱毒品供自己吸食,但其後承認控罪及案情。被告現年36歲半,過往有六項定罪紀錄,其中五項是在本案保釋期間干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三類危險藥物的量刑基準、主要毒品的認定、不同毒品份量如何合併計算,以及被告僅擔任派遞者是否屬較低罪責角色。辯方請求按認罪給予約20%至25%刑期扣減,並以較低層次的角色量刑;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提出相關控罪及案情。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量刑步驟 (sentencing steps),先按各類毒品的毒性及社會禍害程度確定主要毒品,認定可卡因最嚴重。3.29克可卡因的基準刑期為2至5年;7.48克氯胺酮的基準刑期為2至4年;大麻則沒有適用的明確指引。可卡因及氯胺酮合併後,刑期起點約為4年4個月;再因同時販運超過15克大麻而加刑,整體起點定為54個月。法庭接受被告只是派遞者,沒有因角色上調刑期,並因其在審期前約一個月認罪而給予接近25%扣減,減至41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確立量刑步驟。HKSAR v Huang Ruifang [2025] HKCA 234提供低於10克可卡因的指引;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涉及氯胺酮;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2023] HKCA 103未就相關大麻份量訂定指引。HKSAR v Chan Yuk Leong CACC 318/2013涉及多種毒品的計算方法。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入獄41個月。刑期起點為54個月,因認罪獲接近25%扣減。法庭確認該刑期即使會終止其先前戒毒所羈押令,仍屬公平、公正及合理。
判決啟示
涉及多種毒品時,法庭可先以危害性最高的主要毒品建立刑期起點,再合併其他毒品及考慮加刑因素。派遞者角色可避免角色加刑,但不會排除即時監禁。認罪時間會影響可獲的刑期扣減幅度。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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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可卡因、氯胺酮及大麻會判刑多久?
法庭以可卡因作主要毒品,並把氯胺酮及大麻一併考慮,刑期起點為54個月;被告認罪後,最終判囚41個月。
Q.販運者只是派遞者,是否仍會即時入獄?
法庭接受被告只是派遞者,因此沒有因其角色上調刑期;然而販運三類危險藥物仍屬嚴重罪行,法庭最終判處即時監禁41個月。
Q.審訊前一個月認罪可獲多少刑期扣減?
雖然被告並非最早認罪,法庭仍因其在審期前約一個月認罪而給予接近25%扣減,將54個月刑期起點減至4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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