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智洋案 DCCC159/2025

倒車撞死人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1個月並每項罰款1,000元
危險駕駛致死判囚11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10/9/2025[2025] HKDC 155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連智洋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

案情摘要

被告連智洋承認三項控罪。2024年5月19日,他駕駛私家車EG904在葵涌一條供行人及車輛使用的後巷倒車,約行駛43米後以每小時約12至13公里撞倒並輾過馮柏倫先生。死者其後因多重創傷及損傷死亡。涉案車輛另裝有非法視象顯示器,車窗亦貼有降低透光度的深色薄膜。被告承認沒有適當觀察路面,並在撞倒死者時未有立即停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適當基準刑期,以及被告及早認罪、案發後行為、個人背景和駕駛紀錄所產生的減刑或加刑作用。另須決定非法視象顯示器及不合規車窗薄膜兩項控罪的罰款。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量刑原則,認為案件涉及生命損失,須以監禁反映嚴重性及產生阻嚇作用。後巷雖未必是嚴格意義上的行人路,但有多人使用;被告倒車距離超過40米、車速未能即時停下,且未有保持應有注意,故以18個月作基準。被告適時認罪獲三分一扣減至12個月,再因親友支持及義工工作酌情減至11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上訴法院在律政司司長 訴 潘永基 [2007] 1 HKLRD 660 中確認,英國上訴法院 R v Cooksley 所列的量刑因素適用於危險駕駛引致死亡案件。控罪二及三則依據《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1)(a)條及第28(2)條處理。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獲定罪。控罪一判監禁11個月;另被停牌5年,並須在停牌令最後三個月參加強制駕駛改進課程。控罪二及三各罰款1,000元,從擔保金扣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倒車速度不高,只要駕駛人未能保持足夠觀察,而倒車距離及環境令其本可避免碰撞,仍可構成嚴重危險駕駛。非法車窗薄膜亦可能被視為導致觀察不足的加重情節。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倒車撞死人通常會判多少年?
A.

法院以18個月作基準刑期,因被告及早認罪及具其他求情因素,最終判處11個月監禁,並停牌5年。

Q.倒車速度不高也會構成危險駕駛嗎?
A.

可以。法院認為即使車速約每小時12至13公里,被告仍有逾40米距離觀察路面,卻未有適當注意,故須為危險駕駛致死負刑責。

Q.非法車窗薄膜會否影響判刑?
A.

會。本案車窗深色薄膜被認為是妨礙被告適當觀察的重要原因之一;法院就使用不合規車窗及非法視象顯示器各罰款1,000元。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