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智洋案 DCCC159/2025
倒車撞死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連智洋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
案情摘要
被告連智洋承認三項控罪。2024年5月19日,他駕駛私家車EG904在葵涌一條供行人及車輛使用的後巷倒車,約行駛43米後以每小時約12至13公里撞倒並輾過馮柏倫先生。死者其後因多重創傷及損傷死亡。涉案車輛另裝有非法視象顯示器,車窗亦貼有降低透光度的深色薄膜。被告承認沒有適當觀察路面,並在撞倒死者時未有立即停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適當基準刑期,以及被告及早認罪、案發後行為、個人背景和駕駛紀錄所產生的減刑或加刑作用。另須決定非法視象顯示器及不合規車窗薄膜兩項控罪的罰款。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量刑原則,認為案件涉及生命損失,須以監禁反映嚴重性及產生阻嚇作用。後巷雖未必是嚴格意義上的行人路,但有多人使用;被告倒車距離超過40米、車速未能即時停下,且未有保持應有注意,故以18個月作基準。被告適時認罪獲三分一扣減至12個月,再因親友支持及義工工作酌情減至11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上訴法院在律政司司長 訴 潘永基 [2007] 1 HKLRD 660 中確認,英國上訴法院 R v Cooksley 所列的量刑因素適用於危險駕駛引致死亡案件。控罪二及三則依據《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1)(a)條及第28(2)條處理。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獲定罪。控罪一判監禁11個月;另被停牌5年,並須在停牌令最後三個月參加強制駕駛改進課程。控罪二及三各罰款1,000元,從擔保金扣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倒車速度不高,只要駕駛人未能保持足夠觀察,而倒車距離及環境令其本可避免碰撞,仍可構成嚴重危險駕駛。非法車窗薄膜亦可能被視為導致觀察不足的加重情節。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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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倒車撞死人通常會判多少年?
法院以18個月作基準刑期,因被告及早認罪及具其他求情因素,最終判處11個月監禁,並停牌5年。
Q.倒車速度不高也會構成危險駕駛嗎?
可以。法院認為即使車速約每小時12至13公里,被告仍有逾40米距離觀察路面,卻未有適當注意,故須為危險駕駛致死負刑責。
Q.非法車窗薄膜會否影響判刑?
會。本案車窗深色薄膜被認為是妨礙被告適當觀察的重要原因之一;法院就使用不合規車窗及非法視象顯示器各罰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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