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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立燊 Kelvin

DCCC78/2026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23/6/2026[2026] HKDC 1274
Criminal LawSentencingTraffic Offences

鄧先生的電單車GT4199(價值港幣7,500元)於2025年7月9日停泊在旺角。控方證人於7月10日發現電單車失竊。閉路電視顯示被告人李立燊Kelvin於7月9日晚上將電單車駛走。被告人被捕後承認偷竊,並指認了電單車的停泊位置。案發時,被告人僅持有電單車學習駕駛執照,且沒有第三者保險。電單車最終被尋回,但車匙遺失。被告人承認三項控罪:盜竊罪、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及違反學習駕駛執照的條件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勇傑(又名王家權)

DCCC496/2023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26/2/2024[2024] HKDC 325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Sentencing

被告王勇傑(又名王家權)承認六項道路交通罪並被定罪。2023年1月21日晚上,警方因其駕駛車輛行車證過期而要求截停,被告反而駕車逃走約24公里。期間,他以每小時130至200公里超速行駛,多次越過雙白線、衝紅燈、逆線行駛及駛上行人道,最後與四輛車碰撞並企圖離開現場。被告只持有學習駕駛執照,車輛沒有有效牌照、第三者保險及「學」字牌。快速口腔液測試對甲基苯丙胺及可卡因呈陽性,被告在警方要求下拒絕提供血液樣本。被告另有14次刑事定罪紀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藝彬及另一人

DCCC610/2023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11/1/2024[2024] HKDC 90
criminalsentencingtraffic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健濠

DCCC305/2021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啓亮23/9/2022[2022] HKDC 1293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Sentencing

被告人梁健濠於2020年9月10日駕駛一輛私家車,在觀塘一間酒店外撞上一輛停泊中的車輛,造成車尾花痕。當時他只有學習駕駛執照,沒有駕駛教師陪同、沒有展示「L」字牌,亦沒有第三者保險。被告人承認不小心駕駛、無保險駕駛及兩項違反學習駕駛執照條件的控罪,但否認未獲授權取用運輸工具及販運危險藥物。法院裁定他未獲授權取用朋友的私家車罪成,但對車內搜出的可卡因及氯胺酮未能作出作販運用途的無可抗拒推論,故販毒罪不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健濠

DCCC305/2021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葉啓亮8/9/2022[2022] HKDC 129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智傑

DCCC692/2021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21/10/2021[2021] HKDC 13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奕熙

DCCC885/2019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22/4/2021[2021] HKDC 514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Traffic Offences

被告莊奕熙於2019年5月15日未經車主或相關人士授權,取用私家車TH3414駕駛,並在未領牌、沒有適用第三者保險及違反學習駕駛執照條件的情況下接載友人。警方截停車輛後,在司機位附近搜出分裝於九個膠袋、含5.06克氟代氯胺酮的粉末,另搜出一把鋼刀及一支曲棍球棒。被告承認首六項交通罪,但否認販運危險藥物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販運罪不成立,改判管有危險藥物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奕熙

DCCC885/2019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1/4/2021[2021] HKDC 441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

被告於2019年5月15日凌晨駕駛私家車TH3414,車內搜出九包含氟代氯胺酮的粉末、一把鋼刀及一枝曲棍球棒。被告承認未獲授權取用運輸工具、駕駛未領牌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及三項違反學習駕駛執照條件的控罪,但否認販運危險藥物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方依賴警員證供、現場及錄影會面招認;辯方則稱被告遭警員毆打、威嚇及誘使認罪,並指車輛曾由多人使用,被告不知車內物品的存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鄒輝

DCCC704/2020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8/2/2021[2021] HKDC 167

HKSAR v. NGAN HO TIM

DCCC162/2019H.H. Judge G. Lam18/7/2019[2019] HKDC 972
Criminal LawSentencingDrug OffencesTraffic Offences

被告NGAN Ho-tim承認四項罪名: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危險駕駛、根據暫准駕駛執照駕駛時沒有牢固附上小字牌,以及管有危險藥物。2018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駕車駛近警方路障時突然加速衝過,警員追截期間,他闖過兩個紅燈並作出掉頭,直至遇上停泊車輛才停下。警方其後在其襪內搜出少量可卡因、甲基安非他明及尼美西泮,供其本人吸食。被告當時29歲,過往有四項定罪,其中兩項涉及毒品。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偉樂

DCCC974/2016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12/1/2018[2018] HKDC 120
Criminal LawTraffic OffencesSentencing

被告人徐偉樂只有私家車及輕型貨車的學習駕駛執照,駕駛一輛未完成轉名、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及沒有有效第三者保險的私家車。警方在元朗追截時,他拒絕停車並高速逃走約五公里,期間多次衝紅燈、逆線行車及違反道路標記,車速最高達每小時132公里,最終與另一輛私家車相撞,造成兩名人士受傷及車輛、垃圾站嚴重損毀。他承認六項控罪,包括危險駕駛、無第三者保險駕駛、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及三項違反學習駕駛執照條件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