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NGAN Ho-tim DCCC162/2019

衝過警察路障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16個月並罰款500港元
三項主要罪名合共判監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G. Lam18/7/2019[2019] HKDC 97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NGAN Ho-tim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G. L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NGAN Ho-tim承認四項罪名: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危險駕駛、根據暫准駕駛執照駕駛時沒有牢固附上小字牌,以及管有危險藥物。2018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駕車駛近警方路障時突然加速衝過,警員追截期間,他闖過兩個紅燈並作出掉頭,直至遇上停泊車輛才停下。警方其後在其襪內搜出少量可卡因、甲基安非他明及尼美西泮,供其本人吸食。被告當時29歲,過往有四項定罪,其中兩項涉及毒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四項認罪罪行的量刑,包括衝過警察路障及逃避拘捕所導致的危險駕駛應否判處即時監禁、毒品數量及過往紀錄對刑罰的影響,以及各項刑期應否同期或分期執行。另須決定駕駛禁令、駕駛改善課程及小字牌罪的罰款。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突然加速衝過路障可能令執勤警員嚴重受傷甚至死亡,故抗拒警務人員罪以監禁六個月為起點,因及時認罪減至四個月。危險駕駛遠低於應有標準,且為逃避警方拘捕,須即時監禁;因無人受傷或財物損毀,刑期起點為十二個月,認罪後為八個月。毒品罪按毒品種類、數量及被告並非首次涉毒,起點十二個月,認罪後為八個月。危險駕駛是抗拒警務人員罪的加重情節,毒品罪則獨立;依整體性原則,合共判監十六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上訴法庭在SJ v KO Wai Kit, Paul [2001] 3 HKLRD 751關於危險駕駛即時監禁的判斷;並參考SJ v HUNG Ling Kwok [2010] 4 HKLRD 365及HKSAR v CHAN Kim Ching CACC 69/2014對駕駛禁令的意見。法庭亦依據《道路交通條例》(Cap. 374)及相關規例作出禁令和罰款。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罪名均認罪。抗拒警務人員、危險駕駛及管有危險藥物合共判監十六個月;沒有牢固附上小字牌罪罰款500港元。另取消駕駛資格18個月,並須自費完成駕駛改善課程。

判決啟示

危險駕駛即使沒有造成傷亡,若涉及衝過警察路障及逃避拘捕,仍可能須即時監禁。毒品罪與駕駛相關罪行在原則上可分期執行,但須按整體性原則調整總刑期。駕駛禁令自判刑日起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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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衝過警察路障並危險駕駛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衝過路障及為逃避警方而危險駕駛須即時監禁。本案危險駕駛判八個月,連同相關罪行按整體性原則合共判監十六個月。

Q.少量可卡因和甲基安非他明會否判監?
A.

毒品數量雖少,但法庭考慮毒品種類、被告過往兩項涉毒定罪及非首次涉毒,判管有危險藥物八個月監禁,並與駕駛罪分期執行。

Q.危險駕駛後會被吊銷駕駛資格多久?
A.

法庭根據相關交通法例作出18個月駕駛禁令,並要求被告在禁令最後三個月內自費完成駕駛改善課程;禁令自判刑日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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