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名王家權案 DCCC496/2023
高速逃避警方駕駛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勇傑(又名王家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
案情摘要
被告王勇傑(又名王家權)承認六項道路交通罪並被定罪。2023年1月21日晚上,警方因其駕駛車輛行車證過期而要求截停,被告反而駕車逃走約24公里。期間,他以每小時130至200公里超速行駛,多次越過雙白線、衝紅燈、逆線行駛及駛上行人道,最後與四輛車碰撞並企圖離開現場。被告只持有學習駕駛執照,車輛沒有有效牌照、第三者保險及「學」字牌。快速口腔液測試對甲基苯丙胺及可卡因呈陽性,被告在警方要求下拒絕提供血液樣本。被告另有14次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危險駕駛、駕駛未領牌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違反學習駕駛執照條件及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的量刑。辯方主張危險駕駛案情較無人受傷案件輕微,並以認罪及部分控罪初犯求情,要求較低刑期或罰款;控方則依案情及被告紀錄由法庭判處適當刑罰。
判決理由
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以危險駕駛的實際危險程度、持續時間、車速、違例行為數量、碰撞及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的威脅作整體評估。法庭依《道路交通條例》第37條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認定本案屬最嚴重類別,量刑起點為30個月監禁;被告認罪獲三分一折扣,判囚20個月。其他控罪則按法定刑幅、是否初犯、過往相同定罪及認罪處理。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2A)及第39S(5)(a)條,法庭並作出駕駛資格取消命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 [2007] 1 HKLRD 660,作為危險駕駛嚴重程度及量刑分類的指引。辯方另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Ko Wai Kit Paul、HKSAR v Jim Chong Shing 及律政司司長 訴 陳興東,藉以比較案情及刑罰,但法庭按本案極端駕駛行為判處較重刑罰。相關法例包括《道路交通條例》第37、39P及39S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總監禁22個月及罰款4,000元。危險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及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的刑期按命令同期或分期執行。全部停牌令同期執行,被告五年內不得申請或持有任何車輛駕駛執照。
判決啟示
即使沒有第三者受傷,長時間高速逃避警方、連續違例、碰撞及漠視行人安全,仍可被列為危險駕駛最嚴重類別。認罪折扣不會抵銷極高的罪責;整體刑期須符合比例及公平原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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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高速逃避警方並撞車會判囚多久?
法庭認為長達24公里的高速逃走涉及多項極危險駕駛行為及碰撞,屬最嚴重類別;被告認罪後,危險駕駛罪判囚20個月,總刑期為22個月。
Q.沒有第三者保險駕駛會有甚麼刑罰?
本案被告是第二次就沒有第三者保險駕駛被定罪,法庭以六個月為量刑起點,扣除認罪折扣後判囚四個月,並取消駕駛資格兩年。
Q.拒絕提供血液樣本會否被判監禁?
可以。本案被告拒絕警方要求提供血液樣本,首次定罪的量刑起點為12個月,認罪後判囚八個月,並被取消駕駛資格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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