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偉樂案 DCCC974/2016
高速逃避警方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偉樂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徐偉樂只有私家車及輕型貨車的學習駕駛執照,駕駛一輛未完成轉名、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及沒有有效第三者保險的私家車。警方在元朗追截時,他拒絕停車並高速逃走約五公里,期間多次衝紅燈、逆線行車及違反道路標記,車速最高達每小時132公里,最終與另一輛私家車相撞,造成兩名人士受傷及車輛、垃圾站嚴重損毀。他承認六項控罪,包括危險駕駛、無第三者保險駕駛、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及三項違反學習駕駛執照條件的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危險駕駛的嚴重程度及適當刑期、認罪扣減幅度,以及其他交通罪行應否與危險駕駛刑期同期執行。辯方求情指被告年輕、認罪及有家庭因素,並引用相類案件要求寬大處理;控方則強調高速追逐、漠視道路使用者安全及造成碰撞的加重情節。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1)條及相關交通法例,認為危險駕駛的核心在於被告明知駕駛方式危險,仍漠視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判刑時須整體評估案情及罪責,並重視阻嚇性,而非機械式計算每項加重或求情因素。本案涉及長達五公里的高速逃避警方、多次逆線、衝紅燈、嚴重超速及碰撞受傷,罪責極高;適當量刑基準為監禁24個月。被告雖曾多次改變認罪取向,但案件未排期審訊,且未曾獲警告反覆改變會影響扣減,故酌情給予完整三分一認罪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SJ v HKSAR v Poon Wing Kay [2007] 1 HKC 289,確認危險駕駛須具阻嚇性。另參考 Tang Chen Ming、Jim Chong Shing、PANG Ho Yin Patrick、Sham Pui Chak及梁健文等案件比較量刑基準;並依據 HKSAR v Ngo Van Nam 處理反覆認罪的扣減酌情權。取消駕駛資格則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劍青及英國案例 Cooksley。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六項控罪均判處監禁,全部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即時監禁16個月。控罪一另取消駕駛資格三年;控罪二另取消駕駛資格18個月。法庭不命令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沒有酒精或毒品因素,長時間高速逃避警方、逆線及衝紅燈,並造成碰撞傷害,仍可導致顯著即時監禁。反覆表示認罪不必然失去扣減,但是否給予完整扣減取決於案件程序及法庭酌情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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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高速逃避警方並撞車會判囚多久?
法庭考慮被告高速行駛、逆線、衝紅燈、拒絕停車及造成傷害後,將危險駕駛量刑基準定為24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判處即時監禁16個月。
Q.只有學習駕駛執照可否載乘客駕駛?
本案被告只有學習駕駛執照,沒有駕駛教師陪同卻載著女朋友,因而違反學習駕駛執照條件。相關控罪各判處短期監禁,並與危險駕駛刑期同期執行。
Q.認罪後多次改變主意仍可獲三分一扣減嗎?
法庭指出認罪扣減屬司法酌情權。雖然被告曾多次改變認罪取向,但案件未排期審訊且未獲相關警告,因此本案仍給予完整三分一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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