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振宇
HCCC473/2016高等法院(刑事)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游德康11/1/2017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
被告人陳振宇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2016年5月11日,他在翠寧花園附近攜帶兩個膠袋,內有四包危險藥物,合共998克固體,含235.30克氯胺酮。便裝警員截停並拘捕他後,他在警誡下承認受人聘用運送毒品,每次收取400港元。被告人38歲,曾任倉務員,並非毒癮人士,沒有三合會背景;其犯罪動機主要與賭博欠債及財務壓力有關。他有2005年的盜竊及使用虛假文書定罪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