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DCCC 580/2015
B B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C C
刑事案件 2015 年第 580 號
----------------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E E
劉傑雄
----------------
F F
G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G
日期: 2015 年 11 月 9 日下午 3 時 50 分
H 出席人士: Mr Peter W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H
Mr Ken NG Kin Ma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梁、李、曾律師事務所延
I 聘,代表被告人 I
控罪: [1] 不小心駕駛(Careless driving)
J [2] 至 [3] 使用欠妥的車輛(Using a defective vehicle) J
K ---------------- K
判刑理由書
L ---------------- L
M M
1. 本 案 是 由 一 宗 交 通 事 故 所 引 發 的 刑 事 案 件 , 被 告 人 駕 駛 一 輛 綠 色 專 線 小 巴駛
經 行 人 過 路線的時候撞傷一名橫過馬路的青年。被告人原先被控三項控罪,分別為第
N N
一 控 罪 , 危 險 駕 駛 引 致 他 人 身 體 受 嚴 重 傷 害 , 違 反 香 港 法 例 第 374 章 《 道 路 交 通條
O 例》第 36A 條,和第二及第三項控罪,使用欠妥的車輛,同樣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 O
《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訂立的《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 5(1)(b)條。
P 第 二 項 控 罪指稱司機座位的安全帶操作受到妨礙,第三控罪指稱小巴右前內輪呔呔面 P
花紋磨損。
Q Q
2. 在 聆 訊 開 始 時 , 被 告 人 否 認 第 一 項 控 罪 , 但 承 認 不 小 心 駕 駛 , 亦 承 認 另 外兩
項控罪。就不小心駕駛而言,控方表示接受,而最終被告人就不小心駕駛被判罪成。
R R
3. 在 本 聆 訊 , 法 庭 首 先 要 處 理 的 一 個 涉 及 法 庭 刑 事 司 法 管 轄 權 的 問 題 。 因 為在
S 聆 訊 開 始 的時候,控方已經表明會接受辯方承認不小心駕駛,並備有一份修訂不小心 S
駕 駛 控 罪 的控罪書副本,只待法庭批准就可呈遞作為修改的控罪。如果法庭當時批准
T 的 話 , 有 關控罪書上所有 的控罪就會變成全部都是簡易罪行。因為本案第二、第三項 T
控罪明顯是簡易罪行,而不小心駕駛亦是簡易罪行。
U U
4. 本 席 就 這 個 司 法 管 轄 權 的 問 題 要 求 控 辯 雙 方 作 出 陳 詞 , 而 控 辯 雙 方 亦 有 作出
V V
1 DCCC 580/2015/判 刑 理 由 書
A A
詳 盡 的 陳 詞 。 簡 單 而 言 , 控 方 的 說 法 就 是 案 件 原 先 有 一項 36A 的控罪,即危險駕駛
引 致 他 人 身體受嚴重傷害, 屬於可公訴的罪行,裁判官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的時候,
B B
依 足 程 序 轉介到區域法院處理。 控方的說法是如果這個程序無問題的話,當案件來到
C 區域法院,雖然罪行改為不小心駕駛,法庭仍有司法管轄權去處理的。 C
5. 辯 方 的 陳 詞 基 本 上 是 支 持 控 方 的 說 法 。 不 過 本 席 並 不 同 意 控 辯 雙 方 的 論 點,
D 因為從他們所呈遞有關的條例,例如《裁判官條例》第 88 條、區域法院條例第 74 及 D
75 條,及被告人所面對的第一項控罪有關的《道路交通意外條例》第 36A(16)條,
E E
即 是 將 所 有條例一併考慮的時候,其實並不難察覺有一個共通的要求,就是在區域法
院 處 理 的 案件最低限度需要有一項可公訴罪行存在(當然有一項可公訴罪行的時候,
F F
附帶的其他簡易罪行,法庭都有權一併處理)。
G 6. 本 席 倚 賴 的 案 例 是 一 宗 英 國 上 訴 案 例 , R v Mearns , unreported ( 1 May G
1990) , 有 關 的 案 例 的控罪與本案並不相同,但性質是一樣的。英國法院處理的是一
H 宗 襲 擊 致 他人身體受傷的罪行,經陪審員審結之後,裁定罪名不成立,但普通襲擊罪 H
名 成 立 。 就英國而言,普通襲擊是屬於簡易罪行(在香港此罪仍是可公訴罪行),襲
I I
擊 致 他 人 身體受傷害當然 是可公訴罪行。而最後上訴得直,英國上訴庭認為法庭並無
權 處 理 普 通襲撃罪,因為普通襲撃罪屬於簡易罪行,不過上訴庭建議 ,在提出可公訴
J J
罪 行 的 時 候可同時加控簡易罪行,作為交替的罪行也好,作為附加罪行也好,這是其
K 中 一 種 處 理 方 法 。 另 一 種 方 法 就 是 查 閱 有 關 條 例 會 否 有 類 似 本 案 的 36A(16)條 所 講 K
的 , 容 許 法庭審理有關可公訴罪行 的時候,如果認為有關罪行罪名不成立的時候,但
L 有其他的罪行成立,例如第 38 條不小心駕駛,法庭可判有關的罪行罪名成立。 L
7. 就 本 案 , 就 算 控 方 根 據 英 國 的 案 例 所 講 , 在 當 日 向 法 庭 申 請 將 第 一 項 控 罪更
M M
改 為 不 小 心駕駛的控罪,法庭都不可以處理的。因為第一,不小心駕駛是須於六個月
內 提 出 檢 控,很明顯,當日控方提出修改控罪的時候已超出六個月的時限,而控方當
N N
初 在 裁 判 處將案件轉介到區域法院的時候,亦無同時將不小心駕駛納入控罪書當中,
O 作 為 第 一 項控罪的交替控罪,又或者是附加控罪,這六個月規限不容許控方在當日要 O
求本席將控罪更改為不小心駕駛。
P 8. 不 過 如 果 不 使 用 這 個 方 法 , 其 實 有 關 條 例 是 容 許 法 庭 可 以 判 處 不 小 心 駕 駛的 P
控罪,就是剛才所講《道路交通條例》第 36A 條第(16)款所講「在第(1)款所訂
Q Q
罪行的審訊中」,即 36A 的罪行,「被控人可被判第 1 款所訂罪行罪名不成立,而
一項或多於一項的第 38 ...」及其他的罪行「...罪名成立」,這裡所指的第 38 就是不
R R
小 心 駕 駛 。 有 了這條例所賦予的權力,便可繞過六個月的限制,而這第(16)款值得
S 留 意 的 就 是 「 在 第 ( 1) 款 所 訂 罪 行 的 審 訊 中 」 , 很 明 顯 該 項 控 罪 一 定 要在法庭前仍 S
然存在,法庭才可以進行這一項罪行的審訊。
T 9. 姑勿論這一項控罪的答辯是否認罪,或需經過審訊之後來決定究竟第 38 條, T
即 不 小 心 駕 駛 是 否 罪 成 , 這 不 是 重 點 , 重 點 在 於 這 一 項控罪(第 36A 條罪行)一定
U U
要 仍 然 存 在,即被告人要就這控罪作出答辯,法庭才有權去審理這一宗案件。因此,
V V
2 DCCC 580/2015/判 刑 理 由 書
A A
本 席 最 終 決 定 是 按 《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 所 講 , 仍 然 要 求 保留第 36A 的罪行將有關罪行
向 被 告 人 宣讀。被告人否認控罪,但向法庭表示他會承認不小心駕駛,控方亦向法庭
B B
表 示 會 接 納有關的認罪。在此情況之下,法庭將有關案情向被告人宣讀,被告人亦承
C 認。基於被告人認罪及同意案情,本席裁定被告人 36A 的罪行罪名不成立,但第 38 C
條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D 10. 就 案 情 方 面 , 案 發 當 晚 八 時 許 , 被 告 人 駕 駛 一 輛 專 線 小 巴 , 沿 柴 灣 東 行 環翠 D
道 方 向 行 駛 , 駛經上址一處行人過路線 的時候,把一名 20 歲的途人周先生撞到,導
E E
致 他 受 傷 。而小巴右前擋風玻璃破裂,右邊車身 撞凹,車頭水撥撞至屈曲。涉及交通
意 外 的 現 場行人過路線有交通燈指揮交通,路中央有安全島,亦有行人過路燈指示行
F F
人 過 路 。 路 面 有黃色斑馬線,該段道路 的車速限制為每小時 50 公里,意外發生的時
G 候天氣良好,地面乾爽,路面的交通燈正常,燈光照明充足,車輛流量普通。 G
11. 其 實 被 告 人 所 駕 駛 的 小 巴 車 頭 是 安 裝 了 一 部 攝 錄 儀 器 , 將 當 時 交 通 意 外 的過
H 程 拍 下 。 簡單而言,從影片所見,被告人駕駛的小巴向著行人過路線駛去,當時是綠 H
燈 , 去 到 一個階段轉為黃燈,被告人無停車,繼續向前駛,到差不多行人過路線的時
I I
候就轉紅燈,當時傷者從右邊衝出來,小巴撞到他後停下來。
12. 專家對有關錄影片段作出了分析,而這部分的分析屬於控辯雙方同意的案
J J
情。在該紀錄上的時間是定在三個位置,在位置 A,時間為 20:04:26,在位置 B,
K 時 間 為 20: 04: 28, 在 位置 C,時間為 20:04:30。控辯雙方亦同意呈遞有關的照 K
片,顯示有關的位置。從這裡看到,在 B 點的時候,其實交通燈由綠已轉黃,去到 C
L 的時候就轉為紅,當時小巴就剛剛駛到行人過路線前面白色實線處。 L
13. 進一步的同意案情包括由 A 至 B 的距離是 12.9 米,專家計算出該小巴在該時
M M
刻的平均車速為每小時 29 加減 3 公里,而在位置 B 到 C 的距離為 17.5 米,而平均車
速為每小時 35 加減 4 公里。換句話說,由燈號一轉黃色的時候,被告人其實並非將
N N
車速減慢,而是加速,由 B 去 C 段加快速度。
O 14. 意 外 之 後 , 傷 者 被 送 往 醫 院 治 療 , 左 邊 眼 眉 受 傷 , 右 小 腿 骨 折 , 被 送 往 深切 O
治 療 部 。 大約三星期之後,醫生替 傷者進行手術,以合金螺絲釘嵌入骨內進行縫合。
P 2015 年 5 月 29 日的醫生報告顯示傷者手術後康復進度令人滿意,X 光照片亦顯示骨 P
折的地方已經痊癒。該傷者亦能單獨行動,傷者的小腿康復進展良好。
Q Q
15. 在 本 聆 訊 之 後 , 本 席 將 判 刑 押 後 , 以 便 索 取 一 份 傷 者 的 創 傷 報 告 。 在 創 傷報
告 中 , 傷 者周先生向法庭表示, 他在這段時間獲得病假,但他主要講到這次意外受傷
R R
之 後 對 他 日常生活的影響,他會突然頭痛而影響他的日常生活,頭痛時有時無,有時
S 整 個 月 也 沒有,有時則天天都頭痛。他詢問醫生原因,醫生亦解答不了。而他的右腳 S
傷亦令他不能蹲下。
T 16. 辯 方 在 求 情 時 亦 談 及 醫 生 的 報 告 , 正 如 本 席 剛 才 讀 出 的 控 辯 雙 方 同 意 案 情中 T
第 12 段 , 關 於 康復的進度是令人滿意,骨折的地方已經痊癒,但至於最新的一份被
U U
告 人 創 傷 報告講及頭痛影響 他的生活。辯方有機會收到這一份創傷報告,本席獲告知
V V
3 DCCC 580/2015/判 刑 理 由 書
A A
辯 方 並 不 需要這位證人出庭接受辯方盤問。在這種情況下,本席接納傷者周先生就創
傷報告中所講,他目前受到頭痛的困擾,和他的腳不能蹲下這個情況為事實。
B B
17. 被告人現年 60 歲,過往無刑事紀錄,交通定罪方面亦不多,有一項同類型案
C 底(不小心駕駛,2013 年 3 月 21 日)。亦有一項超速的定罪,不過是屬於最低級別 C
(不超過 15 公里),兩項控罪都是罰款了事。
D 18. 求 情 的 時 候 , 辯 方 律 師 簡 單 介 紹 被 告 人 的 背 景 , 被 告 人 身 體 方 面 的 病 痛 。被 D
告人在澳門出生,1970 年來香港,在 74 年的時候已獲得私家車的駕駛執照。過往曾
E E
經 當 過 地 盤經理,但因為受傷而令致 他現在仍然需要看精神科醫生。辯方指,被告人
現 在 受 著 脊 椎 受 傷 困 擾 。 在 2014 年 被 告 人 做 小 巴 司 機 , 月 入 八 千 多 元 至 萬 多 元 不
F F
等 。 辯 方 律師指被告人對今次事 件表示後悔。他當日所駕駛的車並無其他乘客在內,
G 他 只 是 趕 往總站接客,因為當時總站大排長龍,他不想乘客等得太久,一時心急才如 G
此駕駛。
H 19. 辯 方 律 師 亦 談 及 被 告 人 受 到 今 次 事 件 影 響 , 對 此 事 有 陰 影 , 不 過 他 就 向 法庭 H
表示,被告人已轉去另一條線駕駛,會提醒自己以後駕車時慢駛些,望遠些。
I I
20. 在 今 天 的 求 情 , 辯 方 律 師 亦 重 提 上 一 次 所 講 , 這 位 傷 者 按 當 時 的 情 況 而 言,
應 該 是 衝 紅色公仔燈號,換句話說,傷者當時亦 無依照行人過路線管制行人燈號過馬
J J
路,而且還是衝出來。
K 21. 本 席 明 白 在 本 案 , 傷 者 確 有 不 妥 當 的 地 方 , 因 為 他 亦 無 按 交 通 指 示 過 馬 路, K
但 本 案 其 實是兩者都沒有依照交通燈號去使用道路。在這情況之下,關鍵問題不在於
L 誰對誰錯,而在於誰可以造成他人的傷害。很明顯就本案而言,可以造成他人傷害 L
的 , 一 定 是駕駛者,因為如果駕駛者自己本身駕駛不謹慎的話,隨時可以將他所駕駛
M M
的 車 輛 變 成傷人,甚至是致命的武器。對方被撞到的話,就算僥倖生存,本席相信他
的傷勢對他日後生活會構成一定程度的影響,這些困擾是可以隨時陪伴這位傷者一
N N
世。本席認為,駕駛人士絕對應該要了解這一點,知道自己駕車是一個很重要的事
O 情 , 因 為 如果駕車不小心,被撞的人之後果可以很嚴重。易地而處想一想,如果你是 O
被 撞 的 人 ,整個人生都受著這些痛苦,本席相信如果可以易地而處想一想,駕駛者就
P 不會這樣做。 P
22. 不 過 就 本 案 而 言 , 本 席 認 為 被 告 人 的 駕 駛 態 度 是 非 常 惡 劣 , 因 為 根 據 駕 駛者
Q Q
守則而言,駕駛者看見黃燈,除非在一些不安全的情況之下,否則應該隨時準備停
車 , 而 不 是加快速度衝過去。本案絕對不是不安全的情況,無任何證供顯示被告人當
R R
時 如 果 要 停車的話,會構成不安全的。相反,證據顯示如果被告人一看見黃燈的時候
S 不 加 速 , 反 而 收 掣 剎 車 的 話 , 專 家 的 意 見 認 為 是 可 以 在 行 人 過 路 線 前 10 米 把 車 停 S
下。所以在這情況之下,縱使途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也不會給被告人的車輛撞倒。
T 23. 被 告 人 在 本 案 的 行 為 , 其 實 是 衝 紅 燈 。 本 席 不 明 白 控 方 基 於 什 麼 原 因 會 接受 T
辯 方 不 小 心駕駛的認罪,但衝紅燈是極具危險性的行為,因為衝紅燈會令自己去到一
U U
個 不 應 到 達的地點出現。就本案而言,如果被告人無衝紅燈的話,該傷者就不需要受
V V
4 DCCC 580/2015/判 刑 理 由 書
A A
被 撞 的 痛 苦。被告人在本案的行為是極具危險性的,雖然本席明白被告人被定罪的是
不 小 心 駕 駛,但從案情來看,本席認為被告人在本案的不小心情況,如果不是屬於最
B B
嚴重的類別,亦是屬於最高級或嚴重的一個級別。
C 24. 就 這 類 罪 行 而 言,最高的刑罰是判監 6 個月,考慮到本案的案情、被告人的 C
認 罪 、 過 往無刑事紀錄、各項的求情因素,本席以四個半月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
D 三分一,判監 3 個月。至於停牌方面,本席講過,他的駕駛態度是非常惡劣,而且更 D
有 危 險 成 份,本席向辯方查詢這方面有沒有任何陳述,辯方表示沒有。考慮過後,判
E E
處被告人停牌 1 年,這 1 年內不可申領或持有任何車輛類別的駕駛執照,亦不可駕駛
任何車輛。
F F
25. 另 外 , 被 告 人 的 惡 劣 駕 駛 , 本 席 認 為 需 要 他 參 加 駕 駛 改 善 課 程 ( 根 據 《 道路
G 交 通 條 例 》 第 72A 條 頒 下 ) 。 本 席 亦 就 這 點 向 辯 方 律 師 查詢,有沒有任何理由不應 G
作 出 這 項 命令,辯方表示沒有。本席頒令被告人接受一項 駕駛改善課程,並在停牌令
H 結束前三個月自費去參加,如果被告人不參加的話,這構成罪行,可被檢控。 H
26. 就 第二、第三項控罪各罰款 $500 元,總共罰款$1,000 元。律師向法庭表述罰
I I
款可以從擔保金處扣除。
27. 法 庭 提 醒 被 告 人 停 牌 令 由 今 天 起 計 一 年 生 效 , 這 一 年 裡 不 可 以 持 有 或 者 申領
J J
任 何 車 輛 類別的駕駛執照,也不可以駕駛任何車輛。一經發現而被定罪的話,判罰很
K 大 機 會 是 即時監禁及加更長的停牌令。被告人也須自費參加駕駛改善課程,需於停牌 K
期間的第 10 個月開始至結束的 3 個月內參加。
L L
M M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
5 DCCC 580/2015/判 刑 理 由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