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 Chai Chiu HCCC102/2010

販運氯胺酮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14年8個月
兩項販毒罪總刑期為監禁14年8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McMahon J19/5/20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Wu Chai Chiu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McMahon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由東方法庭根據《裁判官條例》第81B條移交高等法院判刑,並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2009年10月25日,海關人員在粉嶺截查被告,於其攜帶的白色布袋內發現1.73公斤氯胺酮。其後人員前往被告在附近屋苑的住所,在衣櫃內再發現含有4.678公斤氯胺酮的物品及毒品包裝工具,總量為6.408公斤。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大量販運氯胺酮罪的判刑。法庭須決定每項罪行的起點刑期、認罪扣減、毒品總量及涉及國際因素對刑期的影響,並依據整體性原則確定總刑期及兩項刑期的同期或連續執行方式。

判決理由

法庭按每項罪行所涉及毒品數量訂定起點刑期:第一項為16年,第二項為20年。被告的認罪是唯一具減刑作用的因素,分別將刑期減至10年8個月及13年4個月。法庭再依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以全案6.408公斤氯胺酮及反映國際因素的名義起點刑期22年作整體評估,認為總刑期應為14年8個月。為實現該總刑期,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第二項罪行其中4年則與第一項刑期連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詞未有特別引用個別案例。法庭主要依據毒品數量、認罪因素、案件的國際因素及整體性原則決定刑期,並以總量及名義起點刑期作整體量刑評估。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均判監。第一項判監10年8個月,第二項判監13年4個月;兩刑期大部分同期執行,但第二項其中4年須與第一項刑期連續執行,總刑期為14年8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大量危險藥物及涉及國際因素可顯著提高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法庭仍須以整體性原則避免刑期失衡。判詞未有提出具爭議的附帶意見或異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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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大量氯胺酮會判刑多久?
A.

本案涉及合共6.408公斤氯胺酮及兩項販運罪。被告雖然認罪,法庭仍判處兩項刑期,合計監禁14年8個月。

Q.認罪可否大幅減低販毒刑期?
A.

認罪是本案唯一獲接納的減刑因素,令兩項起點刑期分別由16年及20年減至10年8個月及13年4個月,但總刑期仍為14年8個月。

Q.兩項販毒罪的刑期是否一定完全同期執行?
A.

不一定。法庭按整體性原則安排刑期。本案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但第二項罪行其中4年須連續於第一項刑期執行,總刑期為14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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