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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仲榮(下稱「張先生」)涉及兩宗案件的判刑。在DCCC 479/2019案中,他被控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幹事」罪,經審訊後罪名成立。他曾於審訊裁決當天棄保潛逃,後被捕歸案。在DCCC 140 & 620/2019合併案件中,他被控「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幹事」、「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三項控罪,並承認所有控罪。兩宗案件的三合會罪行發生在2016年底至2017年初。張先生有多次犯罪紀錄,包括曾因三合會罪行被判監禁。
張仲榮(下稱「張先生」)涉及兩宗案件的判刑。在DCCC 479/2019案中,他被控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幹事」罪,經審訊後罪名成立。他曾於審訊裁決當天棄保潛逃,後被捕歸案。在DCCC 140 & 620/2019合併案件中,他被控「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幹事」、「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三項控罪,並承認所有控罪。兩宗案件的三合會罪行發生在2016年底至2017年初。張先生有多次犯罪紀錄,包括曾因三合會罪行被判監禁。
張仲榮(下稱「張先生」)涉及兩宗案件的判刑。在DCCC 479/2019案中,他被控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幹事」罪,經審訊後罪名成立。他曾於審訊裁決當天棄保潛逃,後被捕歸案。在DCCC 140 & 620/2019合併案件中,他被控「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幹事」、「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三項控罪,並承認所有控罪。兩宗案件的三合會罪行發生在2016年底至2017年初。張先生有多次犯罪紀錄,包括曾因三合會罪行被判監禁。
2020年7月1日銅鑼灣暴動期間,第一被告使用摺刀刺傷一名警員後逃離。第四被告(張芷程)與第一被告為情侶關係,在案發後協助第一被告尋找航班、陪同前往機場並購買機票,意圖協助其潛逃至倫敦及台北以逃避警方追捕。第一被告最終在機場飛機上被捕。
2020年7月1日銅鑼灣暴動期間,第一被告使用摺刀刺傷一名警員後逃離。第四被告(張芷程)與第一被告為情侶關係,在案發後協助第一被告尋找航班、陪同前往機場並購買機票,意圖協助其潛逃至倫敦及台北以逃避警方追捕。第一被告最終在機場飛機上被捕。
2020年7月1日銅鑼灣暴動期間,第一被告使用摺刀刺傷一名警員後逃離。第四被告(張芷程)與第一被告為情侶關係,在案發後協助第一被告尋找航班、陪同前往機場並購買機票,意圖協助其潛逃至倫敦及台北以逃避警方追捕。第一被告最終在機場飛機上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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