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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DCCC 159/2022 B
[2023] HKDC 95
C C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2 年 15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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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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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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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梓聰(第一被告人)
J 何文港(第二被告人) J
K 黃鐘城(第三被告人)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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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M
日期: 2022 年 12 月 30 日
N N
出席人士: 蔡順昌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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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欣欣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余劍鋒孫波丘志強麥
P 言之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P
Q
關恆芬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任其昌李鴻生律師行 Q
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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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家昇先生,由盧氏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S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第一 S
T 被告人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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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第一 B
C
及第二被告人 C
[3]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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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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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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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中涉及三名被告人及三項控罪。
I I
J 2. 第一及第三被告各自承認面對的控罪,第二被告經審訊 J
K 後被裁定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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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第一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指控第一被告)
M M
有關毒品為 3.72 克可卡因的 4.92 克固體
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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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第 二 項 控 罪 販運 危 險 藥 物 ( 指 控 第一及 第 二 被
P 告) P
Q Q
有關毒品為 0.5 克可卡因的 0.62 克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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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c) 第三項控罪管有危險藥物(指控第三被告) S
T T
有關毒品為 0.5 克可卡因的 0.62 克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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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4. 以上三項控罪,發生在 2021 年 10 月 20 日在尖沙咀漆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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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金時商業大廈地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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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5. 警方當時在進行反罪惡行動的時候,發現一輛的士停泊 E
在該大廈外邊的馬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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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6.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分別坐在後排的士右左兩邊,之後第 G
三被告行近左邊後方車門,第一被告交給第二被告兩包可卡因,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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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伸手入車廂內,第二被告人將紙巾內藏兩包可卡因交給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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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同時收取 $1,500 交給第一被告,第一被告交$200 找續(第
J 二項控罪)。 J
K K
7. 警方截停的士及第三被告,搜查後,發現第一被告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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褲藏有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 14 個小透明可再封膠袋,合共
M 3.72 克可卡因的 4.92 克固體(第一項控罪)。 M
N N
8. 第一被告的身上有港幣 $3,005 及一部手提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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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9. 在第三被告恤衫捲起的左邊衫袖內,搜出一張摺疊的紙 P
巾,包裹了兩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藏 0.5 克的 0.62 克固體(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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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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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10. 警方在的士後排乘客座位及地上,發現三張港幣 $500 的 S
紙幣,兩張港幣 $20 紙幣及一張 $10 紙幣。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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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1. 根據 2021 年 10 月份,4.92 克 可卡因 的市值 為港幣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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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0,霹靂可卡因為港幣 $13,272。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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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定罪紀錄
E E
12. 三名被告以往並無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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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G
13. 本席在判刑前,傳召相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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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教導所報告及青少年評估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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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會報告。
J J
K (b) 第三被告人:戒毒所報告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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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內容詳細披露各被告人的背景。
M M
第一被告
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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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現年 14 歲 8 個月,與父母及一名姐姐同住。被告在校的
P 成績並不理想,課餘時間在籃球場走動,認識了壞分子,在 2020 年 P
尾加入黑社會。曾經超過 10 多次販賣毒品,每次賺取$1,000 報酬,
Q Q
全數花光在娛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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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15. 被捕後,已經斷離三合會組織,第一被告的個人意向是 S
重返校園,繼續讀書。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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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第二被告 B
C C
16. 現年 16 歲 7 個月,與家人及父母同住。父親在去年被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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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患上癌症,母親亦一向有病,需要定時覆診及食藥。
E E
17. 被告在校的成績理想,是一名天賦的運動健兒,熱愛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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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閒時與第一被告結伴耍樂,他承認與第一被告干犯第二項控
G G
罪,是基於兩人朋友的關係,第一被告並沒有向他提供任何金錢利
H 益。 H
I I
青少年評估委員會報告
J J
K 18. 兩名被告向委員會承認干犯罪行,報告提議兩名被告被 K
判入教導所,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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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The training centre programme, with vocational and M
educational elements and a 3 years aftercare supervision
N following release, is recommended.” N
O 19. 教導所報告,經評估後,認為兩名被告適合在教導所接 O
受訓練。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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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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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被告與母親及一名四歲女兒同住,其妻長居內地。在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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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上,被告獨力照顧家庭。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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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21. 被告是一名貨倉工人,每日賺取 $500 至 $600 的收入。 B
C C
22. 自 2021 年 7 月起,被告開始吸食毒品。被告現時已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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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並且希望判以感化令,藉此可以回家照顧女兒及母親。
E E
求情
F F
G G
23. 各名被告的求情,主要是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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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一被告的求情信中指出在干犯罪行的期間,因為結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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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壞朋友,以往經常聚集在公園內流連,以至夜歸,導致與家人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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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疏離,並且缺乏溝通。
K K
25. 案發後,被告人重返校園,上課時專心,行為收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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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參加校內籃球隊訓練,被選為正選球員,閒時亦與同學們踏單
M M
車,參加社區舉辦的桌球比賽,獲得冠軍,與家人的關係亦得以改
N 善,現時深表懊悔,希望給予輕判,得到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N
O O
26. 第二被告家人及老師亦提供了求情信,從信中本席得知
P P
被告深受老師們的愛戴,在校成績明顯進步,今年躍升至第二名,
Q 認為他是可造之才。除此以外,他還是一名運動健兒,故此六名老 Q
師聯名撰寫求情信,希望第二被告能得以輕判,重投校園,延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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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品德,將來為社會服務。
S S
T 27. 第三被告由於疫情關係,公司裁員,導致他失業,為了 T
維持生計,被告向財務公司借錢渡日,導致債務纍纍。被告吸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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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原因是基於失業及財困,令自己精神壓力瀕臨崩潰邊緣。被告誤信 B
C
毒品可以舒緩壓力,是次購買案中毒品自用,現時深感懊悔。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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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E E
28. 販運毒品控罪是屬於嚴重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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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G
29. 第一第二項控罪涉及可卡因,根據 R v Lau Tak Ming
H [1990] 2 HKLR 370 一案的指引,3.72 克的毒品份量,以成年人被告 H
而言,判刑定於三年一個月,認罪可減至 2 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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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J
30. 至於 0.5 克份量的可卡因, 量刑起點為兩年兩個月。
K K
31. 兩名被告在干犯罪行時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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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a) 第一被告:13 歲 7 個月 M
N N
(b) 第二被告:15 歲半
O O
P 32. 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221 章,第 109A 條定明“任 P
何年屆 16 歲或超過 16 歲及年屆 21 歲的人士,法庭除非認為沒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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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適當的方法可處置該人,否則不應判處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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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33. 本條例不適用於就附表三宣布為例外罪行的定罪。 S
T T
34. 販運危險藥物被列為例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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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35. 無數案例指出,包括 SJ v Chau Tze Tim [2015] 1 HKLRD
C C
853 一案,對於嚴重販運犯罪,公眾利益要求考慮阻嚇作用優先於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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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自新,除了在特殊情況下,儘管是未成年的年輕罪犯,教導所命
E 令不適合該販運者。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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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另外根據《少年犯條例》第 226 章第 11(2)條,說明對兒
G G
童及少年人懲罰的限制:—
H H
“任何少年人如可用任何其他方法予以適當處理,則不得被
I 判處監禁。” I
J J
37. 在判刑時,本席考慮以下因素:—
K K
(a) 第一及第二被告首次干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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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M
(b) 兩人干犯罪行時的年齡;
N N
(c) 第一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表示有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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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d) 就第一被告而言,兩項控罪發生同一時間,即是 P
Q 第 二 項 控 罪 的毒 品 與 第 一項 控 罪 的毒品 同 為 一 Q
批;及
R R
S (e) 兩項毒品的總重量而言,3.72 克 + 0.5 克 = 3.77 克, S
T 判刑應定於三年兩個月,1/3 扣減後,判刑約兩年 T
4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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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38. 至於第二被告,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第二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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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毒品重量為 0.5 克可卡因,以成年人被告而言,入獄約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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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39. 教導所的拘留年期可高達三年,同時在刑滿後有三年的 E
監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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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青少年評估委員會報告提議被告被判入教導所,本席採
H 納有關提議,希望藉此令兩名年輕被告能獲裨益,不再重蹈覆轍, H
將來對自身及家庭負責,對社會要有貢獻,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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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J
第一被告
K K
(a) 第一項控罪及第二項控罪被判入教導所,同期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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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M M
N 第二被告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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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第二被告面對的第二項控罪,被判入教導所。
P P
第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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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戒毒所報告建議被告入戒毒所,理由被告已患有毒癮,
S 被告經代表律師解釋後,明白判刑並非取自被告的意向,被告明白 S
毒品對他帶來的禍害,今天同意入戒毒所接受戒毒。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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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42. 本席認為被告吸食毒品的年期不長,戒毒所提供專業戒 B
C
毒療程,將會令被告成功戒毒。本席同意戒毒所報告的建議,下令 C
第三被告面對的第三項控罪被判入戒毒所,同時將案底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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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燕珠 )
G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G
H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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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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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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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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