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NG Huei Ting DCCC502/2019

替人申請外傭簽證是否有罪?

其他
證明十項行為但裁定被告無能力受審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E Yip21/12/2022[2022] HKDC 151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UANG Huei Ting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E Yip

案情摘要

被告 HUANG Huei Ting 面對十項控罪,包括在入境事務主任依法執行職務時作出虛假陳述,以及使用虛假文書副本。案件涉及八宗外傭簽證申請,申請聲稱外傭會在指定僱主地址工作及居住,但調查顯示有關物業已出租予其他人士,外傭從未在該處工作或居住。部分申請亦提交了把他人存摺姓名頁與被告存摺結餘頁合併而成的虛假存摺副本。被告否認全部控罪,並提出無能力受審的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包括:被告是否作出或促使他人作出虛假申請及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由被告指示或同意他人作出的行為,是否足以構成控罪;以及被告是否因精神狀況而無能力受審。控方依賴證人、銀行及入境紀錄;辯方主要爭議被告的受審能力及實際行為人身份。

判決理由

法庭接納控方十四名證人的證供,認為證人可信可靠。被告的存摺一直由她保管,合併存摺及提供聯絡電話不可能在未經她指示或同意下完成,因此即使由他人實際簽署、提交或製作,仍屬被告作出或促使作出的行為。指定地址已出租、外傭未曾居住,以及財務資料與真實銀行結餘不符,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十項控罪所指的行為。然而,兩名辯方精神科醫生的證供顯示被告不能理解法律程序;按《刑事訴訟條例》第75條,法庭以相對可能性裁定她無能力受審,並依第76條處理。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主要依據為《入境條例》第42(1)(a)條、《刑事罪行條例》第74條,以及《刑事訴訟條例》第75及76條。法庭亦參考入境事務處公開指南所載的僱主財力要求,以評估申請資料的虛假性。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在十項控罪中作出所指行為,但被告無能力受審。法庭按《刑事訴訟條例》第76條作出相應命令;本判決並非定罪或判刑。

判決啟示

無能力受審不等同於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作出有關行為。即使被告並非親自簽署或製作文件,只要行為是在其指示或同意下完成,仍可落入相關控罪的範圍。本案沒有作出定罪或判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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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親自簽署虛假申請也會負刑責嗎?
A.

法庭認為,只要申請或文件是在被告指示或同意下作出,親自簽署或製作文件的人身份並不重要。本案控方證明被告作出十項相關行為,但她被裁定無能力受審。

Q.外傭沒有在申請地址居住可否證明申請虛假?
A.

可以作為重要證據。法庭接納物業在申請時已出租予其他人士,外傭從未在指定地址工作或居住,因此申請所載工作及居住安排屬虛假;本案十項行為均獲證明。

Q.無能力受審是否代表法庭裁定被告無罪?
A.

不是。法庭按相對可能性裁定被告不能理解法律程序,同時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十項行為。因此判決並非無罪裁決,而是按《刑事訴訟條例》第76條處理,沒有定罪或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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