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芷程
2020年7月1日銅鑼灣暴動期間,第一被告使用摺刀刺傷一名警員後逃離。第四被告(張芷程)與第一被告為情侶關係,在案發後協助第一被告尋找航班、陪同前往機場並購買機票,意圖協助其潛逃至倫敦及台北以逃避警方追捕。第一被告最終在機場飛機上被捕。
本案核心 legal issue 為第四被告是否構成「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控方指其行為明顯意圖協助犯案者逃避逮捕;辯方則主張第四被告的角色並非關鍵,且缺乏複雜的組織計劃,僅是出於情侶關係提供協助,請求輕判。
法官認為 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public justice 屬嚴重罪行。量刑時需考慮背後實質罪行的嚴重程度(本案涉及嚴重傷警),以及行為對司法公義的打擊。雖然本案缺乏組織性且被告角色較次要,但協助潛逃行為嚴重影響司法執行。法官將量刑起點定為 15 個月監禁,後考慮其無前科、正面背景及承認大部分案情而予以減刑。
引用 HKSAR v Wu Wing Tung (CACC 132/2015) 確立量刑考慮因素(實質罪行嚴重性、堅持程度及實質影響);以及 HKSAR v Wong Lam Fuk 及 HKSAR v Liu Zi Wen (DCCC 301/2021 & 570/2021) 關於有組織潛逃之量刑起點(18個月)。
第四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 12 個月。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