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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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炎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一鵬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民豐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君浩及另二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茵茵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耀陞及另一人
第一被告人 Le 為恆豐地產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及董事;第二被告人 EAA 為第一被告人的母親,並透過其控制的公司持有思成有限公司的權益。思成由兩名被告人一方及曾穎偉先生共同投資,擬以1.68億元購入翠濤閣商場。美聯原本會向買方收取成交價1%的佣金,即168萬元。被告人與美聯安排由美聯只保留兩成佣金,將八成(1,344,000元)透過恆豐收取;該安排並未向持有思成45%權益的曾先生披露。曾先生因此相信自己須承擔756,000元佣金,而實際應承擔的金額僅為151,200元。物業最終未有成交。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肇韜及另十八人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18日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的非法集結。當日上午,約50名示威者逐步增加至100至200人,組成傘陣、叫喊口號、堵塞道路、辱罵及逼近警方防線。警方多次發出警告並採取驅散行動,最終在華懋廣場外包圍及拘捕135人,包括本案19名被告人。各被告人否認參與,聲稱只是因買藥、乘車、吃早餐、工作、拍攝或其他個人原因偶然身處現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肇韜及另十八人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18日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的非法集結。當日上午,約50名示威者逐步增加至100至200人,組成傘陣、叫喊口號、堵塞道路、辱罵及逼近警方防線。警方多次發出警告並採取驅散行動,最終在華懋廣場外包圍及拘捕135人,包括本案19名被告人。各被告人否認參與,聲稱只是因買藥、乘車、吃早餐、工作、拍攝或其他個人原因偶然身處現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肇韜及另十八人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18日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的非法集結。當日上午,約50名示威者逐步增加至100至200人,組成傘陣、叫喊口號、堵塞道路、辱罵及逼近警方防線。警方多次發出警告並採取驅散行動,最終在華懋廣場外包圍及拘捕135人,包括本案19名被告人。各被告人否認參與,聲稱只是因買藥、乘車、吃早餐、工作、拍攝或其他個人原因偶然身處現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俊健
被告人胡俊健被控一項串謀偷竊罪,指其在2020年6月12日至13日期間,與「肥強」及「阿斌」串謀偷竊一輛登記號碼為RZ1817的私家車。該車由車主黃楚基擁有,司機葛興華於元朗停泊後,翌日發現車輛失竊。控方主要依賴被告人被捕後的口頭招認、補錄警誡及錄影會面紀錄。辯方否認招認自願,並指警方以利誘、威迫及拒絕法律代表方式取得證供。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嘉謙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嘉謙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勤
HKSAR v. KWONG YAT TUNG AND ANOTHER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家浩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K.C.H.W.
被告人承認九項罪行,受害人是其前女友及同校同學。控罪1至5涉及被告人在受害人14至15歲期間猥褻侵犯、作出嚴重猥褻行為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分手後,被告人仍保留相關照片及影片,並在2014年至2016年間向網上人士發布受害人的兒童色情物品。警方於2020年搜查其住所,在USB儲存裝置、流動電話及房內發現大量相關照片及影片。被告人案發時部分仍屬年輕人,但判刑時已27歲,且無刑事紀錄。
HKSAR v. YEUNG MING NOK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彥宏及另五人
本案涉及2019年11月18日油麻地彌敦道一帶的暴動。示威者無視警方警告,堵塞主要道路、築起防線、以雷射光及磚塊挑釁警方,並在約一小時內投擲超過250枚汽油彈,迫使警方後退。事件造成四名警員受傷,港鐵出入口、街燈、電線、燈柱及道路設施受損,附近交通及商戶運作嚴重受影響。九名被告均被控暴動;D5、D14及D18承認控罪,其餘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立。D7另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但該項控罪不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大松及另一人
第一被告人鄭大松與第二被告人李麗珍為未婚情侶。第一被告人於2018年開設銀行戶口,並在短時間內處理了逾8300萬美元的巨額資金,資金流動呈現「反像模式」(mirror pattern),即款項存入後迅速被兌換並匯出至海外戶口。控方指控兩名被告人串謀處理上述款項,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辯方則辯稱該等交易是與內地人士進行的虛擬貨幣炒賣活動,被告人並無洗黑錢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