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583/2022
[2023] HKDC 1724
C C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區域法院
E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583 號
F F
G ----------------------------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H
訴
I I
葉一鵬(第一被告人)
J ---------------------------- J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L L
日期: 2023 年 12 月 1 日
M 出席人士: 黃詩詠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王寶榮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約翰律師行延 N
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O O
控罪: [2] 、[7] 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 (Driving without a
P valid driving licence)(訴第一被告)(against 1st accused P
Q
only) Q
[3] 、[8]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 (Using a motor
R R
vehicle without third party insurance)(訴第一被告)
S (against 1st accused only) S
[4] 危險駕駛 (Dangerous driving)(訴第一被告)
T T
st
(against 1 accused only)
U U
V V
-2-
A A
B B
[5]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Resisting police
C officers in the due execution of their duty)(訴第一被 C
告)(against 1st accused only)
D D
[6] 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訴
E E
第一被告)(against 1st accused only)
F [9] 在道路上使用汽車而沒有展示有效的車輛牌照 F
(Using a motor vehicle on a road without displaying a valid
G G
st
vehicle licence)(訴第一被告)(against 1 accused only)
H H
I ---------------------------- I
判刑理由書
J J
----------------------------
K K
L 背景 L
M
1.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第二被告(下稱 D21)獨自面對控罪 M
一,即販運危險藥物;第一被告(下稱 D12)則獨自面對控罪二至六,
N N
即:
O 控罪二: 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3 O
P 控罪三: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4 P
控罪四: 危險駕駛5
Q Q
控罪五: 抗拒警務人員 6
R R
1
S 2nd Defendant, D2 S
2
1st Defendant, D1
3
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42(1)及(4) 條
T 4
違反香港法例第 272 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 4(1) 及(2)(a)條 T
5
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7(1) 條
6
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6(b)條
U U
V V
-3-
A A
B B
控罪六: 販運危險藥物7,
C 涉及內含1.22克可卡因的1.89克固體 C
控罪七: 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
D D
控罪八: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
E E
控罪九: 道路上使用汽車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8
F F
2. 控罪一、二和三發生於 2021 年 11 月 22 日(下稱“事件
G G
1”);控罪四至九則發生於 2020 年 1 月 1 日(下稱“事件 2”)。D1 現
H H
承認控罪二至九,並同意以下案情。
I I
案情
J J
3. 簡而言之,控方的案情如下。
K K
L 事件 1 L
4. 於 2021 年 11 月 22 日,約晚上 20:54 時,D1 和第 D2
M M
向一架泊在油麻地上海街編號 XS 3841 (下稱 “V1 ” )的紅色 9
N N
Audi 私家車的方向行去。D1 以遙控方式打開 V1 的車門。當警員
O 上前接近兩名被告時,警員 PC 22766 (下稱 “PW3” ) 見到 D1 O
向 D2 講話,之後兩名被告各自行離開 V1。由於他們形跡可疑, 警
P P
員上前截查兩名被告並向他們搜身。當時 D1 手持 V1 的搖控車匙。
Q Q
警方成功使用該車匙開啟 V1。警員在 V1 內找針對 D2 控罪一所
R 指的毒品,淨量為 3.38 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及 7.36 克可卡因。 R
S S
T 7
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4(1)(a)及(3)條 T
8
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E 章《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條例》第 25(1)(a)及 60(3)條
9
V: 代表 Vehicle
U U
V V
-4-
A A
B B
5. 警方查獲一部安裝在一輛輕型客貨車(下稱 “LGV 10” )
C 的車輛攝錄儀。該 LGV 泊在 V1 的後面。該攝錄儀清楚拍攝到, C
於 2021 年 11 月 22 日約 2044 時,曾於上址,V1 車輛被人開啟
D D
並倒後。然後 D1 離開司機位,D2 則離開前排乘客坐位。
E E
F 6. D1 的「駕駛執照細節證明書」顯示 D1 只持有「學習 F
駕駛執照」並且已於 1999 年 7 月 22 日到期(控罪二)。
G G
H
7. 警方調查到 V1 的擁有人為莫錦坤(下稱 “PW1 11” )。 H
I I
8. 「車輛過戶通知書」顯示 V1 於 2021 年 11 月 5 日已
J J
過戶予 PW1。PW1 持有 V1 的保險而有效期至 2021 年 11 月 5 日
K (控罪三)。 K
L L
事件 2
M M
9. 2022 年 1 月 1 日約 0115 時,兩名軍裝警員 PW10 和
N PW13 在尖沙咀彌敦道南行一帶進行反罪惡巡邏。當到達金巴利 N
O 道時,他們見到 V1 於彌敦道南行,正轉左去到金巴利道東行線逆 O
線行車,向著加拿芬道行駛,逆線右轉入加拿芬道,他們見到 D1
P P
坐在司機位,車上還有一名女乘客。
Q Q
R
10. PW10 和 PW13 在彌敦道美麗華廣場 (下稱“Mira” ) R
外,試圖截查 V1,因為 V1 正在以左搖右擺的方式行駛。但是 V1
S S
沒有停低。反之,V1 加速行駛,靠右橫越雙白線,逆線沿金巴利
T T
10
LGV: 代表 Light Goods Vehicle
11
PW: prosecution witness
U U
V V
-5-
A A
B B
道向東行。當 V1 於金巴利道東行線時,於 Mira 正門入口位置,
C 正在超越一架在金巴利道東行線行駛中的灰黑色 Nissan 七座位私 C
家車時(下稱 “V2” ),V1 撞向 V2 車輛的尾部約 4-5 次(下稱
D D
“撞車事件” )。 鄭卓偉 (PW5) 當時正在 V2 上。他被診斷因撞車
E E
事件而導致其頸項紅腫。
F F
11. V1 透過橫越雙白線而進入對面行車線。一架從後正在
G G
駛前的白色 Tesla 私家車(下稱“V3” )嘗試轉左至金巴利道西行
H H
駕駛。 但 V1 當時仍被 V2 和 V3 卡住,因而被迫停留在雙白線。
I V3 於是停低。PW10 和 PW13 趕至現場,並向 V1 揮舞警棍,試 I
圖阻止並叫停 D1。但 D1 繼續加速,朝著對面線行駛,並強行超
J J
越 V2 和 V3,撞到 V3 的左後方。
K K
L 12. D1 駕駛著 V1 繼續沿著金巴利道西行駕駛,罔顧當時 L
的交通情況,並強行轉右,進入加拿芬道,而該段路是單程。
M M
N N
13. 一輛平治私家車(下稱 “V4” )正停泊於加拿芬道近金
O 巴利道交界咪錶停車位,而何家寶(PW8) 在車上。另一輛的 Mini O
Cooper 私家車(下稱 “V5” )則泊在 V4 後面。當 V1 轉到加拿芬
P P
道,不久 V1 撞到 V4 的前部,碰撞衝力把 V4 向後推,引致 V4 繼
Q Q
而撞到 V5 的前部。因此,V4 和 V5 阻住 V1 的去路。
R R
14. 當時,還有一輛不知名的車輛在 V4 右邊,剛抵達加拿
S S
芬道 46 號。同時,前來支援的警察到達,並包圍 V1。警方嘗試
T T
叫停 V1,D1 拒絕下車,並啟動 V1 的引擎車檔,不斷轉換排檔加
U U
V V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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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令其引擎不斷發出高速轉動之聲音,D1 不斷把 V1 前後搖擺。
C 為了預防 D1 繼續作出危險舉動,一名偵緝警員(下稱”PW14” ) C
拿出一把槍戒備,警告車內人士並說「警察,落車,否則開槍!」,
D D
而偵緝高級督察(下稱“PW17” )和 DPC 11029(下稱“PW16” )
E E
則向 V1 揮舞警棍,向 V1 左前乘客位之車窗敲打數次,敲碎玻璃,
F 希望從 V1 左前乘客位進入車廂制止 D1,也不斷警告和強烈要求 F
D1 下車,但不果。軍裝警員 (下稱 “PW13” )向 V1 右側車窗司
G G
機位置,伸出其左手,試圖阻止 D1 扭動軚盤,目的是想阻止 D1
H H
繼續駕駛 V1。縱使當時四面八方已有警務人員、V4、還有一輛不
I 知名的車輛在前方,而這些車輛車上也載有乘客,D1 仍然堅持嘗 I
J
試把 V1 向左轉。警方最終把 D1 從 V1 拉出來。D1 激烈反抗,最 J
終被制服(控罪四、五)。
K K
L 15. V2、V3、V4 及 V5 受到各種不同程度的損毀包括保險 L
M
杆損壞、車輪凹陷、車輛刮花等。 M
N N
16. 警方取得閉路電視和車輛攝錄儀的有關影像作調查。
O 案發時,適逢除夕新年,交通非常繁忙,尤其是金巴利道和加拿芬 O
道,當時也有很多途人在行人路上。
P P
Q Q
17. 約 0118 時,當已發生上述撞車事件,PW10 和 PW13
R 目睹 D1 把 3 包白色物體以透明可再封膠袋包裹,從 V1 的右前窗 R
拋出車外,其後被警方尋回《證物 E4》。在 D1 身穿的外套口袋
S S
裡,警方搜獲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含可卡因 的 0.37 克固體《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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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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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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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8. 《證物 E4》和《證物 E5》經政府化驗師化驗後證實為 C
控罪六所指的毒品(控罪六)。
D D
E 19. PW1 向警方透露包括一些事項: E
F (a) V1 的車輛牌照自 2021 年 12 月 11 日起已到 F
期;
G G
(b) PW1 沒有把 V1 借給 D1(控罪七和八) 。V1
H
的車輛牌照顯示該車輛牌照於 2021 年 12 月 11 H
日到期(控罪九)。
I I
刑事定罪記錄和認證供詞
J J
20. D1 現年 47 歲,居於黃大仙。
K K
21. D1 共有 29 項刑事罪行的定罪紀錄,其中兩項與毒品
L L
有關:
M M
(i) 2018 年 1 月 15 日因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 4
N 年 8 個月; N
(ii) 2022 年 6 月 8 日因干犯管有危險藥物被判監 6 個月
O O
(WKCC 4397/21)。
P P
Q 22. 事實上,D1 於 2021 年 7 月 12 日干犯 WKCC 4397/2021 Q
案,他被拘捕及獲得法庭保釋。期間他干犯事件 1 的兩項控罪。
R R
之後,他沒有依期出席 WKCC 4397/21 案於 2021 年 12 月的法庭
S S
聆訊而被警方通緝。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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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A
B B
23. 因事件 2 的發生,他於 2022 年 1 月 1 日再次被拘捕。
C C
24. 於 2022 年 6 月 8 日,他因 WKCC 4397/21 藏毒事件被
D D
判監 6 個月,並於 2022 年 7 月 2 日服刑完畢。
E E
F 25. 換言之,D1 是在保釋中犯上事件 1 和 2 的控罪。 F
G G
求情
H H
26. D1 由王大律師代表。王大律師指 D1 接受教育至小六
I 程度。他未婚,但有一名兒子住在寄養家庭。D1 犯案前是一名運 I
輸工人,月入約$15,000。
J J
K K
27. 王大律師指本案相對較嚴重的罪行為控罪四、五和六。
L L
28. 就控罪四,他謂 D1 當時為了逃避警方而危險駕駛。D1
M M
駕駛 V1 的方式惡劣;沒有依從警方的指示停下車卻試圖離開,過
N N
程中引致與 V2、V3、V4、V5 發生碰撞和引致其中 V2 的司機頸
O 部痛楚。他現在對事件的發生和當時未能夠控制自己的情緒和行 O
為感到非常後悔;對有關車主致歉。
P P
Q Q
29. 關於控罪五,D1 在逃避警方的過程中抗拒了 6 名警員
R 執行職務。該 6 名警員曾經試圖攔截 V1 或者命令 D1 離開 V1 但 R
是沒有成功。D1 沒有立即依照警方的指示停車或離開 V1。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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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9-
A A
B B
30. 關於涉及危險駕駛和阻止警務人員執行職責, 王大律
C 師援引下列的案例給法庭考慮: C
(1) SJ v Ko Wai Kit [2001] 3 HKLRD
D D
(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善輝,CACC 143 / 2020
E E
(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國基,DCCC 85 / 2018
F F
(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文軒,DCCC 742 / 2021
G G
H H
31. 他在書面求情陳詞中簡述了案例 (1) 至 (4) 的案情和
I
判刑,此處不贄。 I
J J
32. 控罪六,他引述 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
K K
和 AG v Rojas [1994] 1 HKC 342 案,並指出販運 10 克或以下的
L 可卡因的刑期起點為 2 年至 5 年的監禁。以數學計算非法販運 1.22 L
M 克的刑期起點為監禁 2 年 4.3 個月。 M
N N
33. 最後王大律師強調,除了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以外,D1
O 首次干犯其餘控罪。他希望法庭考慮總體判刑原則,下令刑期全 O
P
部或部份同期執行。 P
Q Q
判刑
34. 判刑時,本席已考慮了案情、求情陳詞、求情信和相關
R R
案例。
S S
T 35. D1 表示已經反覆思過,案發日是元旦夜,因一時貪玩 T
而無牌駕駛,又因身上有毒品而被捕,鑄成大錯。現在他深感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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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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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疚,連累兒子被送到寄養家庭照顧。他承諾重新做人,重回生活正
C 軌; 胡神父描述 D1 積極參與一些禁毒活動,分享自己的經歷,勸 C
免他人遠離毒品,切勿以身試法;林牧師形容 D1 樂於幫助囚友及
D D
勇於面對自己的過錯。
E E
F 36. 王大律師同意本案事件 1 和 2 都有加刑因素: F
G G
(a) D1 在保釋中犯案;
H (b) D1 再次犯上販毒罪行。 H
I I
事件 1 的控罪二和三
J J
(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
K K
37. D1 在沒有牌照下駕駛,對道路使用者造成一定的個人
L 安全風險。他一旦干犯控罪二,亦必然同時干犯控罪三。上訴法庭 L
M 屢次提及一名被告在沒有第三者保險情況下駕駛車輛,若然發生 M
交通事故,第三者(受害人)便得不到保險的賠償 (見: 香港特
N N
別行政區 訴 蘇柏倫 CACC 276/2013)。
O O
P 38. 控罪二,如屬初犯可處第 2 級罰款及監禁 3 個月;如 P
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第三級罰款及監禁 6
Q Q
個月。
R R
S 39. 控罪三則可處第 3 級罰款及監禁 12 個月,以及取消駕 S
駛資格不得少於 12 個月或多於 3 年(除非有特別原因適合另作命
T T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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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 11 -
A A
B B
C 40. 控罪二,本席以 2 星期為量刑起點,而控罪三以 5 星 C
期為量刑起點。
D D
E 41. 由於 D1 是在保釋下犯案,兩項控罪分別加刑至 3 星 E
F 期,和 6 星期。 F
G G
42. 就控罪三,D1 沒有提出特別原因,他明白法庭必須下
H 令取消他的駕駛資格。本席下令 D1 停牌 12 個月。 H
I I
控罪四
J J
(危險駕駛)
K K
43.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 37(1)條,一經循公訴程序
L 定罪,可處第 4 級罰款及監禁 3 年。另外,除非有特別理由,否 L
則法庭必須下令取消被告駕駛資格至少 6 個月。
M M
N N
44. 本席參考了一些上訴法庭處理危險駕駛的案件包括 律
O 政司司長 訴 房濟民 [2008] 3 HKLRD 49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O
關韻琪 [2020] 5 HKLRD 425、SJ v Poon Wing Kay [2007] 1 HKC
P P
289 等。
Q Q
R 45. 在 律政司司長 訴 房濟民 一案,上訴法庭指出英國上訴 R
法院在 R v Cooksley [2003] 3 All ER 40 的判決提及一些加刑和減
S S
刑因素。在第 12 段,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說:-
T T
「(3) 另一點重要的,就是法庭必須清楚傳達一項信
息:危險駕駛的行為有時候可能帶來極嚴重的後果,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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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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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判處多宗涉及危險駕駛的個案時,便有需要記住
阻嚇的效用。
C C
(4) 儘管可以在清單上一一臚列加重刑罰和減輕刑罰
D 的因素,但判刑的法庭還須審視整體情況及犯罪者的整 D
體刑責。
E E
(5) 有一項主因,可視為支持重判的加重刑罰因素,
F 即駕駛者自私地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或其車上乘客的安 F
全或在某程度上魯莽駕駛。」
G G
H 46. 本席清楚知道上述案例是關乎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H
的罪行,與本案 D1 所面對只是危險駕駛的罪行不同,但相關判刑
I I
的考慮和原則是適用的。正如上訴法庭所說,在處理涉及危險駕
J J
駛罪的判刑時,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
K K
47. 本席在庭上觀看閉路電視片段。
L L
M 48. 整個危險駕駛過程,歷時約 2 分鐘,雖然不算長時間, M
而由發現 D1 至被截停所經的道路的距離也不算長,但 D1 危險駕
N N
駛 V1 的程度是惡劣的:超越 V2 ;未能在撞車事件發生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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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使用煞車掣,導致 V2 車輛被碰撞;多次罔顧交通情況;橫越雙
P 白線;逆線行車;未有作出適當的留意或注視;當四方八面已有警 P
Q 員、V4、和一輛不知名的車在 V4 的前方,而這些車輛上有乘客, Q
D1 仍然堅持嘗試把 V1 轉左。
R R
S 49. 另外,不能忽視當時正值除夕夜,尖沙咀一帶猶以 D1 S
T
所在之處均有多名途人和車輛行駛。D1 如此駕駛令到途人、警員、 T
駕駛的人和車上乘客受到人生安全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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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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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50. 很明顯,D1 並非一時判斷失誤而危險駕駛。反之他是 C
蓄意作出以上一連串的駕駛行為。儘管警方多番叫停,他仍繼續
D D
駕駛,其駕駛態度放肆。
E E
F 51. 正因 D1 駕駛態度惡劣,導致鄭先生身體受傷,同時也 F
損毀了四輛車輛。相片可見,V2 至 V4 有不同程度的損毀,對車
G G
主亦造成不便。
H H
I
52. 本席採納 12 個月監禁刑期為起點,因他在保釋中犯案, I
加刑至 15 個月。
J J
K 53. 另外,停牌 24 個月。 K
L L
控罪五
M M
(抗拒警務人員)
N 54. 在 HKSAR v Choi Ping Chiu CACC 312/2010, 上訴法 N
庭在處理一宗襲警案件時指出,正當履行職責的警察是法律和秩
O O
序的象徵,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免受虐待。如果容忍對警察的藐
P P
視和辱罵行為,法律和秩序將會得到損害。本席認為同樣的法律
Q 原則適用於涉案罪行。 Q
R R
55. 案情顯示,D1 抗拒一共六名警務人員。他沒有依照警
S S
方指示立刻停車。警員拔槍兼且用警棍敲打 V1,D1 仍目無法紀,
T 有恃無恐,拒絕聽從。警員於是把左手伸進車輛內嘗試停車。儘管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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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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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圍有警察,而且附近有載客的車輛,D1 仍然試圖將車向左轉。
C 他的行為很有可能導致執法人員身體受傷,這個潛藏風險不容忽 C
視。最後,警方需要拉扯 D1 離開 V1。D1 下車後仍猛烈掙扎,需
D D
要多名警員才可把他制服。D1 作出一連串冥頑不靈的反抗行為,
E E
他的惡行應該受到譴責。
F F
56. 控罪五是例外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 2 年。
G G
H H
57. 本席採納 9 個月為量刑起點,因他在保釋中犯案而加
I 刑至 12 個月。 I
J J
控罪六
K (販運危險藥物) K
L 58. 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控罪,犯案者一旦被捕,都 L
會預期給法庭予以嚴厲處置。據上訴庭對販運可卡因在 HKSAR v
M M
Lau Tak Ming 案定下的判刑指引,販運 1.22 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
N N
為監禁 2 年 4 個月(28 個月)。本席以此為量刑起點,又因他在
O 保釋中犯案而加刑 3 個月至 31 個月。D1 過往已干犯販運和管有 O
危險藥物罪,本席再度加刑 2 個月至 33 個月(見: HKSAR v Chan
P P
Pui Chi 案)。
Q Q
R 控罪七、八和九 R
(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道路上
S S
使用汽車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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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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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59. 上文提及控罪二和三的判刑理由也適用於此。D1 於事
C 件 1 發生後一個月多便犯上同類罪行,足見 D1 膽大妄為,目無王 C
法。
D D
E E
60. 控罪七已是第二次犯案,本席以 4 個月為量刑起點,
F 加刑至 6 個月,因他是在保釋中犯案。 F
G G
61. 同理,D1 再犯同樣罪行,控罪八以 6 個月為量刑起點,
H H
加刑至 9 個月,因他在保釋中犯案。
I I
62. 控罪九的最高刑罰是監禁 3 個月及可處 1 級罰款。本
J J
席判處罰款$1,000,這是認罪後的罰款。
K K
刑期扣減
L L
63. 除認罪之外,沒有其他有效減刑因素。D1 因認罪可享
M M
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扣減後的刑期如下:
N N
控罪二:2 星期
O O
控罪三:4 星期,停牌 12 個月
P P
控罪四:10 個月,停牌 24 個月
Q 控罪五:8 個月 Q
R
控罪六:22 個月 R
控罪七: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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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八:6 個月,停牌 36 個月
T 控罪九:認罪下罰款$1,000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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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整體量刑原則 C
D
64. 本案關乎兩件事件,共 8 項控罪,涉及三種性質不同 D
的罪行(毒品、交通和抗拒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每項控罪的刑期
E E
理應分期執行,但本席必須考慮整體量刑原則。
F F
G
65. 涉及事件 2,本席認為整體量刑起點為 51 個月,認罪 G
後為 34 個月。為了達致 34 個月監禁,本席下令:
H H
I 事件一:控罪二和三同期執行, I
即 4 星期,但與事件 2 的刑期分期執行;
J J
K K
事件二:控罪六販運可卡因,判監 22 個月;
L L
控罪四、七、八和九同屬交通罪行,刑期同期執行
M M
(即 10 個月);當中 8 個月與控罪六分期執行,
N N
2 個月同期執行 (22+8=30) ;
O O
控罪五:8 個月監禁,當中 4 個月與前述罪行分期
P P
執行(30+4 =34) ;
Q Q
R
事件 1 的 4 星期與事件 2 的 34 個月全數分期執行。 R
S S
66. 換言之,D1 就兩件事件的總監禁刑期為 34 個月 4 星
T 期。 T
U U
V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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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67. 本席提醒 D1,停牌令意思是停牌期間被告不得駕駛所
C 有類別車輛,亦不得領取任何類別的駕駛執照。停牌令生效期間 C
駕駛,他會再度被檢控,一經定罪,必然判處監禁刑期。另外,根
D D
據《道路交通條例》第 72A,本席命令 D1 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
E E
進課程。被告需要在停牌令屆滿之前最後三個月內自費 修習完成
F 駕駛改進課程。若然被告未有遵從本命令,停牌期即使已經屆滿, F
他的駕駛資格仍會一直被取消,直至修集及完成駕駛課程為止。
G G
H H
68. 就控罪二至八,D1 被判監 34 個月 4 星期,而控罪九
I 則在認罪下罰款$1,000。本席現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13A I
J
條,下令 D1 須於監禁期之前,即 34 個月 4 星期,繳交罰金$1,000, J
如未能繳交此罰款,以 7 日監禁代替,該 7 日監禁於上述刑期分
K K
期執行。
L L
M M
N N
O O
( 王詩麗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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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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