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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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文鏡
被告人陳文鏡與受害人程宗傳是同鄉。2018年7月1日,被告人以其弟弟需要繳付保釋金為由,先後向程宗傳要求1,000元及3,000元,誘使對方將合共4,000元轉入指定銀行戶口。其後,林偉清冒充被告人的弟弟,繼續以不同藉口向程宗傳取款。被告人被捕後承認按照林偉清的提議作出虛假陳述,並將所得款項交予林偉清。被告人其後分期歸還全部款項,且沒有刑事紀錄。
HKSAR v. LAI TAK FAI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添成
HKSAR v. LUK HO MAN
被告於20歲時透過手機遊戲認識15歲的PW1,二人其後以WhatsApp聯絡及交往。被告先後要求PW1傳送胸部及生殖器官照片,其後以公開裸照相威脅,要求她到其住所、進行口交及其他性行為。被告亦曾脅迫PW1成為其性奴,並以刪除照片為條件勒索金錢及性行為。PW1最終向社工求助,被告其後被捕。被告承認兩項促致未滿16歲人士製作色情物品、刑事恐嚇、猥褻侵犯及勒索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柏均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俊濤
第一被告人鄭俊濤面對11項入屋犯法罪,涉及2020年9月至10月期間香港多個住宅單位的爆竊案,其中部分案件由他與第三被告共同被控。被告承認全部控罪。他受僱駕駛母親名下的輕型貨車,接載不同男子到偏僻住宅區,明知對方會入屋爆竊,並按要求購買螺絲批、鉗及扳手等工具。被告亦曾協助第三被告駕車把風。涉案住宅單位損失財物總值約180萬元,警方其後在車輛及被告身上搜出多項爆竊工具及部分現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耀中及另一人
第一被告鄭耀中被控五項欺詐罪,指其以購買工程機械、零件及汽車電池為由,誘使PW1何漢明將合共1,469,300港元存入耀發貿易公司戶口,但其後沒有交付貨物。第二被告鄭景禧為第一被告之子、耀發獨資經營者及戶口唯一授權簽署人,被控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兩名被告均否認控罪。第一被告不作供;第二被告承認處理款項,但稱相信款項來自父親的正常貿易活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展熙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漢(又名陳家濠)
被告人被控兩項盜竊、一項偽造文件、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案情指,被告人駕駛一輛失竊電單車,車上原有的尾箱及頭盔亦被取走;其後他為電單車套上未登記的另一車牌,並在沒有有效牌照及第三者保險的情況下駕駛。被告人在審訊中承認控罪四及五,控罪一至三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控罪六則不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維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啓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啓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子謙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月媚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澤南及另七人
本案涉及八名被告及二十五項控罪,主要為對消費者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串謀作出該等行為、盜竊、串謀偷竊,以及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被告為 S.M.L. Studio 的董事或僱員,利用免費試堂、問卷及健身評估招徠受害人,再以虛假表格、冒稱已簽訂合約、威嚇扣款、限制離開、押送提款或購買禮券等方式索取金錢。各被告承認相關控罪,法院遂就認罪、賠償、參與程度、過往定罪及案件嚴重性作出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明强
被告林明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第11(1)(b)及(4)條。2021年8月16日,他在荃灣多幢唐樓出入,最後進入兆和街永安樓一個單位,撬開劏房木門並搜掠。警方其後在其背囊內發現螺絲批、鐵筆,以及屬於住戶曾先生的護照、銀行卡、存摺、流動電話、現金及其他物品,總值約14,657.60港元。被告表示因失業、賭博及家庭開支而犯案。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達勳
被告人楊達勳面對兩項入屋犯法罪(Burglary),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兩案分別發生於2021年5月5日及5月8日,涉及兩個非住宅地址。第一案失去裝修工具及電池,價值約11,400元;第二案失去酒、人蔘、手提電腦及手推車,價值約19,400元。閉路電視錄影及其後警誡會面中的招認將被告人與案件連繫。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
HKSAR v. THAPA KISHAN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冬霞
第二被告人鍾冬霞被控兩項罪名:普通法非法禁錮罪 (false imprisonment),以及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3(1)及(3)條提出的勒索罪 (blackmail)。控方指她與第一被告人沈春鵬及兩名不知名男子,在2020年12月8日至9日於觀塘一工業大廈禁錮X,並威脅X及其女兒Y交付款項以換取釋放。控方稱第二被告人曾看守X,並陪同他到便利店與Y會面。她沒有作供,辯方立場是她沒有參與有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