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冬霞案 DCCC459/2021

看守被禁錮者是否有罪?

罪名不成立
兩項控罪均因證據有疑點而無罪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7/11/2022[2022] HKDC 128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冬霞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譚思樂

案情摘要

第二被告人鍾冬霞被控兩項罪名:普通法非法禁錮罪 (false imprisonment),以及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3(1)及(3)條提出的勒索罪 (blackmail)。控方指她與第一被告人沈春鵬及兩名不知名男子,在2020年12月8日至9日於觀塘一工業大廈禁錮X,並威脅X及其女兒Y交付款項以換取釋放。控方稱第二被告人曾看守X,並陪同他到便利店與Y會面。她沒有作供,辯方立場是她沒有參與有關行為。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是否已在無合理疑點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的標準下證明第二被告人參與非法禁錮及勒索?關鍵在於X的證供是否誠實可靠,以及第二被告人陪同X前往便利店等客觀情況是否足以證明她的犯罪角色。辯方主張她沒有參與兩項罪行。

判決理由

法庭重申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人無須證明清白;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亦不應因此受到不利推斷。雖然有客觀證據顯示第二被告人陪同X離開現場並到達便利店,但控方案件主要依賴X的證供。法庭指出X的說法有重大遺漏及內在矛盾,包括關鍵威脅未載於口供、Y確認來電者是操內地口音的男子,以及電話及訊息紀錄的處理情況不合常理。法庭因此不接納X為誠實可靠證人,認為存在多項合理疑點,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沒有引用具名司法判例。法庭依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處理非法禁錮罪的懲處,並依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3(1)及(3)條處理勒索罪;同時適用無合理疑點的刑事舉證標準及疑點利益歸被告原則。

裁決與命令

第二被告人就第二項非法禁錮罪及第四項勒索罪,均裁定罪名不成立。她獲判無罪;判決理由書沒有記載其他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單憑被告人陪同受害人離開現場及到達約定地點,若主要證人可信性不足,未必足以證明參與犯罪。證供中的重大遺漏、矛盾及客觀通訊紀錄不一致,可造成合理疑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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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陪同被禁錮者離開現場是否足以定罪?
A.

不一定。控方仍須以無合理疑點標準證明被告人的參與及犯罪角色。本案雖有證據顯示第二被告人陪同X前往便利店,但主要證人不可靠,法庭最終判她兩項控罪不成立。

Q.被告人不作供,法庭可以因此判她有罪嗎?
A.

不可以單純因此定罪。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始終在控方,被告人無須證明清白;本案法庭亦明確表示不會因第二被告人不作供而作出不利推斷,並裁定她無罪。

Q.主要證人證供有矛盾會否導致無罪?
A.

如矛盾涉及關鍵事實,並與其他證據不符,可能造成合理疑點。本案X的口供遺漏重要威脅、與Y對來電者的描述不一致,電話紀錄亦有疑問,法庭因此不接納其證供並判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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