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文鏡案 HCCC54/2021
利用友誼騙取金錢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文鏡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文鏡與受害人程宗傳是同鄉。2018年7月1日,被告人以其弟弟需要繳付保釋金為由,先後向程宗傳要求1,000元及3,000元,誘使對方將合共4,000元轉入指定銀行戶口。其後,林偉清冒充被告人的弟弟,繼續以不同藉口向程宗傳取款。被告人被捕後承認按照林偉清的提議作出虛假陳述,並將所得款項交予林偉清。被告人其後分期歸還全部款項,且沒有刑事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欺詐罪(Fraud)的判刑,以及是否適合以社會服務令取代監禁或罰款。控方依據被告人利用友誼及信任詐取款項的違反誠信性質處理;辯方則強調款項數額低、被告人並非主謀、坦白認罪、真誠悔意、已全數賠償及具更生潛力。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欺詐罪沒有特定量刑指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美嬌所涉及的違反誠信盜竊量刑指引,因案件性質不同且涉款最低為250,000元,對本案幫助有限。法庭考慮被告人利用友誼及信任犯案的不利因素,亦重視其即晚部分還款、其後全數歸還、無刑事紀錄、穩定正當職業及坦白認罪。由於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參與林偉清其後的詐騙,該部分不予考慮。綜合而言,判刑應著重更生,社會服務令最為適當。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美嬌 [2006] 4 HKLRD 776,說明違反誠信盜竊的量刑指引。然而,該案涉款至少250,000元,且案件性質不同,因此只能提供有限參考。本案亦指出欺詐罪本身沒有既定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16A條下的欺詐罪。法庭判處被告人履行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沒有判處監禁或罰款。
判決啟示
判刑重點在於更生而非單純懲罰。還款、悔意、坦白認罪、無刑事紀錄及正面社會服務令報告,均可支持社會服務令;被告人不會因沒有證據支持而為他人其後的詐騙負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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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弟弟需要保釋金為由騙取四千元會如何判刑?
法庭認為案件屬利用友誼及信任的欺詐,但考慮被告無刑事紀錄、坦白認罪、真誠悔意及全數還款,最終判處二百小時社會服務令。
Q.欺詐後全數還款是否可以避免監禁?
全數還款並非自動免除刑責,但本案法庭將還款、悔意、認罪、無案底及更生前景一併考慮,認為社會服務令最為適當。
Q.被他人其後繼續騙款會否令被告承擔責任?
法庭指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林偉清其後向受害人騙款的行為,因此不會將該部分納入判刑考慮,本案只按被告涉及的四千元欺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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