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明强案 DCCC1159/2021
撬門入屋偷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明强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
案情摘要
被告林明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第11(1)(b)及(4)條。2021年8月16日,他在荃灣多幢唐樓出入,最後進入兆和街永安樓一個單位,撬開劏房木門並搜掠。警方其後在其背囊內發現螺絲批、鐵筆,以及屬於住戶曾先生的護照、銀行卡、存摺、流動電話、現金及其他物品,總值約14,657.60港元。被告表示因失業、賭博及家庭開支而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基準、贓物價值不高或已歸還是否足以減刑,以及被告及早認罪應獲多少折扣。被告請求參考過往案件並以贓物價值及歸還作為減刑因素;控方立場則按住宅入屋犯法罪的既定量刑基準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庭在 R v Chan Yui Man 的裁定,認為成年初犯就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基準為三年監禁。兩宗區域法院案件的判刑理由書僅具參考性,並不約束本席;其中一案沒有因贓物價值而減刑,另一案的較低基準是基於技術性入屋犯法罪,與本案不同。被告有計劃地攜帶工具、選擇較少閉路電視的唐樓並撬門犯案,沒有其他有效求情因素;惟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一折扣,故三年減至兩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Chan Yui Man CACC 36/1988 確立住宅入屋犯法罪成年初犯三年監禁的量刑基準。HKSAR v Hon Ming Chor 及 HKSAR v Ko Chi-wai 只屬參考,前者未因贓物價值減刑,後者因屬技術性入屋犯法罪而採用較低基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並被判入獄兩年。三年量刑基準因及早認罪獲三分一折扣;法庭沒有給予其他減刑。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住宅入屋犯法罪的既定量刑基準會因犯罪性質而適用;技術性入屋犯法罪的較低刑期不能直接套用。贓物價值較低本身不必然構成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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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撬門入屋偷東西通常會判多久?
法庭指出,成年初犯的住宅入屋犯法罪一般以三年監禁為量刑基準;本案被告因及早認罪獲三分一折扣,最終判囚兩年。
Q.贓物價值不高可以減刑嗎?
贓物價值較低並不必然帶來減刑。法庭指出,參考案件沒有因此減刑;本案亦只因及早認罪扣減刑期,沒有其他減刑。
Q.及早認罪可獲多少判刑折扣?
本案法庭依通常原則給予及早認罪三分一折扣。三年量刑基準扣減後為兩年,因此被告最終被判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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