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達勳案 DCCC800/2021

入屋犯法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4個月
兩項入屋犯法罪總刑期為監禁2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9/11/2022[2022] HKDC 131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達勳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

案情摘要

被告人楊達勳面對兩項入屋犯法罪(Burglary),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兩案分別發生於2021年5月5日及5月8日,涉及兩個非住宅地址。第一案失去裝修工具及電池,價值約11,400元;第二案失去酒、人蔘、手提電腦及手推車,價值約19,400元。閉路電視錄影及其後警誡會面中的招認將被告人與案件連繫。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問題是兩項入屋犯法罪的適當量刑起點,以及夥同他人、過往定罪及多次犯案等加刑因素的影響。辯方主張非住宅物業的起點應為即時監禁30個月,並以早期認罪、非深夜犯案、沒有驚動他人及招認協助破案作為減刑理由。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兩項罪行的合適量刑起點均為30個月。根據 CACC 338/2007 所列的量刑原則,夥同兩人犯案、被告有同類及其他犯罪紀錄,以及同時干犯多項罪行,均屬加重情節。被告有15次犯罪紀錄,其中包括6次入屋犯法或不誠實類罪行,顯示其屬入屋犯法的積犯,故須採用具阻嚇性的刑罰。控罪一加刑6個月至36個月,控罪二加刑3個月至33個月;考慮認罪後,分別減至24及22個月。基於整體性原則,兩刑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CACC 338/2007,確認入屋犯法罪在涉及共同犯案、同類前科及多項罪行時,可調高量刑起點。主要依據為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以及認罪和整體性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入屋犯法罪均被判處監禁。控罪一判囚24個月,控罪二判囚22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4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積犯即使及早認罪,仍可能因同類前科及多項犯案而承受顯著加刑。非住宅物業、沒有驚動他人及招認協助破案等因素,未足以在認罪折減以外再作額外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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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兩次非住宅入屋犯法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以每項30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共同犯案、同類前科及多項罪行而加刑,再考慮認罪減刑,最後判處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4個月。

Q.有多次入屋犯法前科會否加重刑罰?
A.

會。法庭認為被告有15次前科,其中6次涉及入屋犯法或不誠實罪行,屬入屋犯法積犯,阻嚇性刑罰不可避免,因此調高兩項罪行的量刑。

Q.及早認罪是否可以避免即時監禁?
A.

不一定。本案雖然承認被告及早認罪,但其嚴重前科及重犯情況需要阻嚇性刑罰;法庭只在認罪因素下減刑,並判處總刑期監禁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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