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漢案 DCCC1126/2021
偷竊電單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漢(又名陳家濠)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案情摘要
被告人被控兩項盜竊、一項偽造文件、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案情指,被告人駕駛一輛失竊電單車,車上原有的尾箱及頭盔亦被取走;其後他為電單車套上未登記的另一車牌,並在沒有有效牌照及第三者保險的情況下駕駛。被告人在審訊中承認控罪四及五,控罪一至三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控罪六則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各項罪行的適當量刑起點、被告人經審訊定罪或承認控罪後可否獲量刑扣減,以及各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主張罪行互有關連、失竊電單車已尋回,並要求採用較低起點及同期執行;控方強調盜竊車輛須具阻嚇性,無保險駕駛亦危害道路使用者。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盜竊車輛屬嚴重罪行,量刑須具阻嚇性,並按電單車價值、受害人損失及案件情節訂定起點。電單車雖已尋回,但失竊物品未尋回;套上未登記車牌旨在掩飾失車身分,故偽造文件罪須另作刑罰。承認控罪四及五可獲五分一扣減,審訊後定罪的控罪則沒有扣減。控罪一至三密切相關而同期執行;控罪四及五雖同期執行,卻因涉及道路安全而須與前者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Cheng Chun Ming,確認盜竊或處理車輛通常須判處具相當長度的即時監禁。HKSAR v Li Cheung Yin 及 HKSAR v Fan Chi Wai 說明車輛價值及阻嚇性的重要性。HKSAR v Tsang Kwun Wing 支持無保險駕駛失竊車輛的刑罰可與盜竊罪分期執行。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控罪一至五被判監禁共20個月。控罪一至三同期執行,控罪四及五的兩個月與前者分期執行;控罪五另取消其駕駛資格18個月。控罪六不成立。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盜竊車輛即使車輛後來尋回,仍通常涉及即時監禁及阻嚇性量刑。與失竊車輛有關的無牌及無保險駕駛,如額外危害道路使用者,刑期可與盜竊罪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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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竊電單車但車輛已尋回,仍會判監嗎?
可以。法庭認為盜竊車輛屬嚴重罪行,須以即時監禁作阻嚇;雖然本案電單車已尋回,被告人仍因盜竊罪被判監禁18個月。
Q.偷車後套用未登記車牌會如何判刑?
法庭認為套用未登記車牌是為掩飾失車身分,會增加偵破難度。本案偽造文件罪的量刑起點為三個月,最終判監三個月。
Q.駕駛失竊電單車而沒有保險,刑期會否分期執行?
可以。無保險駕駛會對道路使用者造成獨立風險。本案無牌及無保險駕駛的刑期同期執行,但合共兩個月與盜竊相關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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