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別名“阿天”的身分不詳的人
被告人於2023年1月17日凌晨約2時10分,攀越圍牆進入赤柱一所住宅,並在睡房內被住戶發現後逃走。警方其後截停被告人,在其黑色背包內搜出螺絲批、𠝹刀、鉗子、摺刀、23條百合匙及3條六角匙。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案發住宅沒有財物損失或損壞,被告人沒有定罪紀錄,並在首次認罪前已還押約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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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於2023年1月17日凌晨約2時10分,攀越圍牆進入赤柱一所住宅,並在睡房內被住戶發現後逃走。警方其後截停被告人,在其黑色背包內搜出螺絲批、𠝹刀、鉗子、摺刀、23條百合匙及3條六角匙。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案發住宅沒有財物損失或損壞,被告人沒有定罪紀錄,並在首次認罪前已還押約12個月。
被告人李嘉成承認三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處理贓物罪。2022年2月至3月期間,他按同謀指示,在網上交易中接收鑽石戒指、Chanel手袋及Rolex手錶,利用未能兌現的支票或虛假轉帳紀錄,使五名受害人交出物品,涉及款項合共港幣555,800元。被告人亦曾收受及存入屬於他人的四張支票,並知道或相信支票為贓物。被捕時,他承認曾多次協助同謀處理物品及支票以獲取報酬。
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及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2021年9月2日凌晨,被告乘搭的士往返大圍及尖沙咀,後在顯徑邨以刀抵住司機頸部,掠去約500元現金及手機。其後,被告使用該手機及司機的支付寶帳戶,在兩間便利店作出合共1,952元的消費。被告被捕後承認犯案,並表示因懷孕及需要金錢而搶劫。她有吸毒及過往盜竊定罪紀錄,並提出悔意、健康及家庭背景作為求情因素。
四名被告人共同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涉及凌晨闖入紅磡一間珠寶金行。第二被告人負責撬開及破壞門鎖,第一被告人把風及協助搜掠,第三被告人駕駛一輛失車並製造假車牌,第四被告人負責把風及安排接應。店內未有珠寶失竊,但鐵閘及門鎖受損。第二被告人另承認非法入境罪,第三被告人另承認處理贓物罪。四人均同意案情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人陳栢燾被控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非法禁錮及勒索。2021年10月2日,業主代表X前往尖沙咀天文臺道一個單位收取租金。控方指被告人與兩名身份不詳人士襲擊X,以索帶捆綁並禁錮他,期間迫使他簽署一張借款十萬元的欠單,並威脅他不要報警。辯方否認控罪,稱X到場前已有傷勢,亦沒有遭襲擊、禁錮或勒索。法庭聽取X、被告人及一名辯方證人的證供,並考慮醫療報告及傷勢照片。
被告尹慶龍在兩宗案件中承認控罪。DCCC 194/2023涉及兩宗偷車、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其中一輛輕型貨車由被告安排拖走,另一輛貨車則被發現由被告使用,車上電子產品及其他物品失去。DCCC 112/2023涉及拒絕警員要求停車、危險駕駛、停牌期間駕駛、無第三者保險使用汽車及駕駛未領牌車輛。被告在追截期間多次衝紅燈、超速及逆線行駛,車上並有乘客。他有91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多次同類交通及不誠實罪行。
被告張錦泉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案發單位在火災後以鐵鏈及鎖頭暫時封閉,被告於晚上進入,偷去戒指、手錶、手機、平板電腦、首飾及八達通卡,總值約港幣85,000元。警方其後在被告住所搜出失竊八達通卡及首飾,並發現其擁有可用於侵入的工具。被告亦承認進入單位後偷竊財物。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人參與以假冒律師行及虛假貸款安排行騙的計劃。第二被告人陳盛楠承認一項欺詐罪,冒充「王潘律師行」執業律師,誘使黃志雄交付港幣300,000元。第一被告人房啟超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欺詐罪及一項企圖欺詐罪成立,涉及以恒生銀行及假冒律師行名義,騙取另一名受害人港幣640,000元,並企圖再騙取港幣10,000元。第三被告人房鈺成則因協助尋找受害人以便收取該港幣10,000元而被裁定企圖欺詐罪成立。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人參與以假冒律師行及虛假貸款安排行騙的計劃。第二被告人陳盛楠承認一項欺詐罪,冒充「王潘律師行」執業律師,誘使黃志雄交付港幣300,000元。第一被告人房啟超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欺詐罪及一項企圖欺詐罪成立,涉及以恒生銀行及假冒律師行名義,騙取另一名受害人港幣640,000元,並企圖再騙取港幣10,000元。第三被告人房鈺成則因協助尋找受害人以便收取該港幣10,000元而被裁定企圖欺詐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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