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啟超等案 DCCC482/2022

假冒律師行詐騙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監禁47個月;D2:監禁18個月;D3:監禁8個月
三名被告分別被判監18至47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19/12/2023[2023] HKDC 1832
合併案件:DCCC1030/2021DCCC482/20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房啟超、陳盛楠、房鈺成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三名被告人參與以假冒律師行及虛假貸款安排行騙的計劃。第二被告人陳盛楠承認一項欺詐罪,冒充「王潘律師行」執業律師,誘使黃志雄交付港幣300,000元。第一被告人房啟超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欺詐罪及一項企圖欺詐罪成立,涉及以恒生銀行及假冒律師行名義,騙取另一名受害人港幣640,000元,並企圖再騙取港幣10,000元。第三被告人房鈺成則因協助尋找受害人以便收取該港幣10,000元而被裁定企圖欺詐罪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各被告人的參與程度、詐騙計劃的複雜性、涉及金額及對公眾信任的損害如何影響欺詐罪量刑。辯方分別主張認罪折扣、角色較輕、沒有刑事紀錄、檢控延誤及整體量刑原則,並要求較短刑期或緩刑;控方則強調精心策劃、假冒律師及受害人損失。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欺詐罪沒有統一的判刑指引,其他案件只能作參考,量刑須按犯案手法、策劃程度、參與人物、持續時間、受害人數目、金額及影響作整體評估。假冒律師及設立虛假律師行會削弱市民對法律專業的信任,屬加重因素。第二被告人認罪獲三分一折扣,並因約兩年檢控延誤減刑三個月;第一及第三被告人亦因非其造成的延誤獲減刑。第一被告人的兩項罪行屬同一連串行為,依整體性原則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 CACC 100/201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善慈 [2020] HKCA 786、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成偉強 [2023] HKDC 222等欺詐量刑案例。關於檢控延誤,法庭依據 HKSAR v Chiu Chi Wing CACC 243/2012 所列因素,並參考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Kit Bing [2001] 1 HKLRD 84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嘉欣 CACC 208/2022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安芷 [2007] 4 HKLRD 310。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人就欺詐罪判監47個月;企圖欺詐罪刑期與之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7個月。第二被告人就欺詐罪判監18個月。第三被告人就企圖欺詐罪判監8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突顯假冒律師身分及虛假律師行對公眾信任造成的特殊傷害,可導致較高量刑起點。法庭亦確認非被告造成的重大檢控延誤可獲具體刑期扣減,而同一連串犯罪須按整體罪責及比例原則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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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假冒律師行借貸詐騙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假冒律師及設立虛假律師行會嚴重損害公眾信任,並按各人角色判處即時監禁:第一被告47個月、第二被告18個月、第三被告8個月。

Q.認罪及檢控延誤可以減少欺詐刑期嗎?
A.

可以。第二被告因認罪獲三分一折扣,並因約兩年延誤再減三個月;法庭亦因第一及第三被告面對非其造成的延誤而減刑。

Q.同一連串欺詐罪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A.

可以,但須按整體性原則評估整體罪責。本案法庭認為第一被告的欺詐及企圖欺詐屬同一連串行為,命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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