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錦泉案 DCCC345/2023

入屋偷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7個月
被告因入屋犯法被判監27個月
District Court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5/1/2024[2024] HKDC 5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錦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

案情摘要

被告張錦泉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案發單位在火災後以鐵鏈及鎖頭暫時封閉,被告於晚上進入,偷去戒指、手錶、手機、平板電腦、首飾及八達通卡,總值約港幣85,000元。警方其後在被告住所搜出失竊八達通卡及首飾,並發現其擁有可用於侵入的工具。被告亦承認進入單位後偷竊財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住宅處所對刑罰的影響、使用工具及過往相同或類似定罪是否屬加重因素,以及延遲認罪可獲多少刑期扣減。控方依據住宅爆竊的既定量刑起點及被告刑事紀錄主張適當刑罰;被告則以個人背景、健康及家庭負擔求情。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上訴庭案例,認為涉及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即使被告初犯,量刑起點通常為三年即時監禁。使用工具、計劃性、財物價值及相關刑事紀錄均可構成加重因素;但被告最近一次相近定罪距案發近三年,故本席沒有因此提高起點。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被告延至審訊首日才正式認罪,依據 HKSAR v Ngo Van Nam 的指引,只獲四分之一扣減。三年起點扣減四分之一後,刑期為27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The Queen v Chan Yui Man 確立住宅入屋犯法罪即使初犯亦以三年即時監禁為適當起點。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偉佳列出計劃、使用工具、財物價值及相關定罪等加重因素。HKSAR v Ngo Van Nam 說明延遲認罪的扣減幅度。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法院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延遲認罪扣減四分之一,判處即時監禁27個月。

判決啟示

住宅爆竊具有較高量刑起點;延遲至審訊首日才認罪,不能享有適時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被告的舊有相同定罪如距離案發時間較久,未必導致量刑起點上調。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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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入屋犯法通常如何判刑?
A.

法院引用案例指出,即使初犯,住宅入屋犯法的適當量刑起點一般為三年即時監禁。本案因延遲認罪扣減四分之一,最終判監27個月。

Q.在審訊首日認罪可扣減多少刑期?
A.

適時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在審訊首日才認罪只能獲較少扣減。本案法院按整體情況給予四分之一扣減。

Q.過往有盜竊定罪會否令刑期增加?
A.

相關刑事紀錄可以是加重因素,但是否提高量刑起點取決於紀錄的新近程度及相同性。本案最近定罪距案發近三年,法院沒有提高三年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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