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名“阿天”的身分不詳的人 DCCC392/2023

攜帶偷竊工具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6個月
兩罪合共判監26個月
District Court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12/1/2024[2024] HKDC 9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別名“阿天”的身分不詳的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23年1月17日凌晨約2時10分,攀越圍牆進入赤柱一所住宅,並在睡房內被住戶發現後逃走。警方其後截停被告人,在其黑色背包內搜出螺絲批、𠝹刀、鉗子、摺刀、23條百合匙及3條六角匙。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的物品罪。案發住宅沒有財物損失或損壞,被告人沒有定罪紀錄,並在首次認罪前已還押約12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罪行的適當刑罰: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以及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物品罪應如何量刑。法庭亦須考慮認罪扣減、兩罪的整體性、物品的性質及數量,以及兩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法庭的量刑指引,認定成年初犯者在住宅犯入屋犯法罪,一般量刑起點為36個月。案發於深夜,住戶在睡房內發現被告人,而被告人戴帽、口罩、手套並攜帶背包,顯示他有一定準備;但他單獨犯案,沒有造成損壞或損失,且及早認罪。因此控罪一以36個月為基準,扣減三分之一後為24個月。就控罪二,法庭考慮物品的性質及數量、被告人背景及同時犯案情況,以12個月為基準,扣減三分之一後為8個月。依整體量刑原則,控罪二其中2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Chan Yui Man CACC 36/1988及 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支持住宅入屋犯法罪以3年作量刑起點。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達 [2023] HKCA 758及 HKSAR v Li Ho Yin [2013] 3 HKC 505列出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物品罪的量刑考慮因素。法庭並依據《盜竊罪條例》(The Theft Ordinance)第11(1)(a)及第27(1)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罪名均已認罪。控罪一判監24個月,控罪二判監8個月;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6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住宅入屋犯法罪的3年量刑起點如何因認罪而扣減,並展示法院可因兩罪具有整體性而命令部分刑期分期、其餘同期執行。被告人無前科及沒有造成損失,未能免除實際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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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入屋犯法通常由多少年監禁起點開始?
A.

法庭指出,成年初犯者在住宅犯入屋犯法罪,一般量刑起點為監禁3年。本案因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控罪一最終判監24個月。

Q.攜帶螺絲批和𠝹刀會判刑多久?
A.

外出時備有偷竊用物品罪須考慮物品性質及數量等因素。本案量刑起點為12個月,認罪後判監8個月,部分刑期與入屋犯法罪同期執行。

Q.兩項同日犯下的罪行可以同期執行嗎?
A.

法院會依整體量刑原則考慮罪行的整體性。本案控罪二的8個月中,2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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