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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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景璠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陈洁桦
HKSAR v. LAM CHUNG PAN
兩名被告與他人串謀販運危險藥物,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及《Crimes Ordinance》的相關條文。警方在酒店房間內搜出約3.38公斤甲基苯丙胺(俗稱「冰」)、少量大麻、電子磅及包裝袋。A1承認協助保管、重新包裝及銷售毒品,並每日收取報酬;A2曾協助搬運毒品及處理相關物品。兩人原審被定罪,其後上訴成功並獲安排重審,遂在重審前承認控罪及案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永就及另一人
第一被告人王永就及第二被告人馬秀琴被控串謀詐騙。王永就是平捷有限公司及遠輝工程有限公司的唯一董事及股東;馬秀琴是遠輝員工,亦是泛海工程有限公司董事及股東。平捷受聘為創意昇有限公司酒店項目的機電工程顧問,負責協助招標、評估承辦商及監督工程。控方指兩名被告人隱瞞王永就實際控制泛海的關係,仍安排泛海投標並取得水管及排水工程,再由遠輝轉判予溢生工程有限公司,藉此使創意昇在不知情下承受經濟風險。
HKSAR v. TSANG CHUN KIT
被告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參與暴動。人群以鐳射光束照射警員、破壞警署、叫喊及堵路,並在行車道燃點雜物。被告其後取得四個玻璃瓶,其中兩個含有可燃有機溶劑;影片顯示他把物件及液體投入火堆。被告當時16歲,是中四學生,沒有案底。其後他獲准保釋,卻無合理理由未依指定日期歸押,逃避逾一年後於2021年5月被捕。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曉杉及另四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曉杉及另四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景璠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文浩
被告伍文浩被控25項罪行,包括7項串謀煽惑他人犯罪及18項作為交替控罪的煽惑罪。控方指他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間,控制Telegram帳戶「SUCKER」及「C」,並管理公開頻道「SUCK Channel」,發布或授權他人發布煽惑刑事損壞、縱火、公眾妨擾、製造炸藥、嚴重傷害、暴動及施用有害物品的訊息。警方拘捕時從其手機及電腦取得相關資料。被告否認控罪,主張沒有發布訊息,並質疑警方取證造成手機資料完整性受損。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榆及另二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H.M.
被告人是當時15歲女童X的班主任。2020年6月至9月期間,X六次到被告人在粉嶺的住所聚會,被告人多次擁抱、親吻及觸摸她,並逐步升級侵犯行為。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與X發生性行為,當時X仍未滿16歲。被告人否認全部七項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六項猥褻侵犯及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成立。X其後被評定患有創傷後遺症及抑鬱症,並有自殺念頭。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漢滔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偉綸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W.K.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柳浩朗及另一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漢滔
HKSAR v. YANG KING HU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H.H.
被告人 L.H.H. 承認一項強姦及兩項亂倫罪。2019年6月,他在屯門住所強姦妹妹 X;同年7月,他在兩個不同日子與明知為其妹妹的 X 發生性行為。兩人均為學生,案發時被告人約16歲。X 其後懷孕,接受終止胎兒生命及人工流產手術,並因持續出血接受進一步手術。DNA 分析證實被告人為胎兒父親。X 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並需心理輔導;被告人有 ADHD、邊緣智力及沒有刑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