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H.M. DCCC406/2021
教師侵犯未成年學生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H.M.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游德康
案情摘要
被告人是當時15歲女童X的班主任。2020年6月至9月期間,X六次到被告人在粉嶺的住所聚會,被告人多次擁抱、親吻及觸摸她,並逐步升級侵犯行為。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與X發生性行為,當時X仍未滿16歲。被告人否認全部七項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六項猥褻侵犯及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成立。X其後被評定患有創傷後遺症及抑鬱症,並有自殺念頭。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包括:如何衡量被告人利用教師身份、與X約20年的年齡差距、六次逐步升級且有預謀的侵犯,以及對X造成的嚴重精神創傷;控罪7應採用何種量刑起點;多項刑期應如何安排,方能符合判刑整體性原則。辯方主張較低起點及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依照上訴法庭所列兒童性侵犯量刑因素,考慮年齡差距、師生信任關係、罪行次數與歷時、預謀程度、受害者創傷及被告人的重犯風險。被告人利用教師地位,長期逐步建立關係並製造犯案機會,屬加重因素;沒有暴力、威嚇或戀童癖及重犯風險不高,則一併考慮。法院就控罪1至4採用7個月、控罪5及6採用9個月、控罪7採用21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經審訊定罪,沒有認罪扣減或其他減刑。最後按判刑整體性原則安排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Tsang Chiu Tak [2013] 1 HKLRD 427列出兒童性侵犯量刑因素,包括年齡差距、信任關係及受害者創傷。HKSAR v Chan Kwong Pui及HKSAR v 吳浩楠 [2022] HKCA 25則供法院比較相關罪行的量刑,並支持教師侵犯學生須判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七項控罪均被判監:控罪1至4各7個月,控罪5及6各9個月,控罪7為21個月。法院命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7個月。
判決啟示
教師利用其職位與未成年學生建立關係並有預謀地逐步侵犯,會顯著加重刑責;受害者的嚴重精神創傷亦屬重要量刑因素。本案並依判刑整體性原則安排多項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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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教師多次侵犯未成年學生,法庭會如何判刑?
法庭會考慮教師濫用職位、侵犯次數、預謀程度及受害者所受傷害。本案被告人七項控罪合計被判監27個月。
Q.受害者接近16歲,與成年人自願性交仍可被判罪嗎?
本案女童在性交時未滿16歲;即使她接近生日且性行為屬自願,仍構成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被告人因此被判監21個月。
Q.多項性罪行的刑期會全部累加嗎?
法庭須按判刑整體性原則決定刑期同期或分期執行。本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七項控罪的總刑期為2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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