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H.H. HCCC206/2021

性侵犯妹妹如何判刑?

其他 · 教導所扣留不多於3年
三項控罪判處同期教導所命令
高等法院(刑事)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22/3/2022[2022] HKCFI 101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H.H.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

案情摘要

被告人 L.H.H. 承認一項強姦及兩項亂倫罪。2019年6月,他在屯門住所強姦妹妹 X;同年7月,他在兩個不同日子與明知為其妹妹的 X 發生性行為。兩人均為學生,案發時被告人約16歲。X 其後懷孕,接受終止胎兒生命及人工流產手術,並因持續出血接受進一步手術。DNA 分析證實被告人為胎兒父親。X 患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並需心理輔導;被告人有 ADHD、邊緣智力及沒有刑事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問題是三項性罪行的嚴重程度,以及應否因被告人年輕、認罪、悔意、家庭背景、智力及 ADHD 而判處教導所,而非一般監禁。辯方要求教導所命令;控方立場則須充分反映罪行嚴重性及對受害人的深遠傷害。

判決理由

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是量刑須同時考慮懲罰、阻嚇、保障社會及更生。法庭認為被告人利用兄長身分侵犯妹妹,導致懷孕、流產及嚴重心理創傷,罪行極為嚴重;認罪及沒有使用暴力並不足以消除責任。然而,被告人年輕、成長於破碎家庭,有 ADHD、邊緣智力及良好更生潛力,單純監禁未必最能防止重犯。依《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18(1)及第47(1)條所涉罪行,法庭認為教導所兼具懲罰、輔導、教育及出所後監管功能,最符合被告人及社會利益。

引用案例與條文

辯方引用 HKSAR v A.S. [2021] HKCFI 1673、R v Wong Kin Wa [1989] 1 HKC 143、HKSAR v Chiu Man Ki HCCC 96/2013 及 HKSAR v C.C.W. HCCC 408/2010,協助法庭評估性罪行及年輕犯人的量刑。法庭亦參考被告人的背景和專家報告。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三項控罪均被判處教導所命令,三項命令同期執行。教導所扣留一般為15至18個月,最長不多於三年,出所後接受三年監管。

判決啟示

判處教導所並非輕判;法庭估算其整體實際刑責可相當於約五至六年監禁,而認罪案件的監禁量刑基準約為七至九年。案件顯示,嚴重性罪行仍可因年輕犯人的更生需要而採用教導所。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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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兄長強姦妹妹會被判甚麼刑罰?
A.

法庭認為此類行為極為嚴重,尤其涉及違反兄長信任及造成懷孕和創傷。本案因被告年輕、認罪及具更生需要,三項控罪判處同期教導所命令。

Q.未使用暴力的強姦案件可以判教導所嗎?
A.

沒有使用暴力及認罪可屬求情因素,但不會消除強姦的嚴重性。本案法庭仍重視受害人的傷害,並因被告年輕及適合輔導而選擇教導所。

Q.教導所扣留後還要接受監管嗎?
A.

法庭指出,教導所扣留一般為15至18個月,最長不多於三年;被告人獲釋後還須接受三年監管。本案三項命令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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