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 Chung-pan & Ors HCCC209/2021
販運冰毒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am Chung-pan(A1)及 Tam Chi-fai(A2)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arnes法官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與他人串謀販運危險藥物,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及《Crimes Ordinance》的相關條文。警方在酒店房間內搜出約3.38公斤甲基苯丙胺(俗稱「冰」)、少量大麻、電子磅及包裝袋。A1承認協助保管、重新包裝及銷售毒品,並每日收取報酬;A2曾協助搬運毒品及處理相關物品。兩人原審被定罪,其後上訴成功並獲安排重審,遂在重審前承認控罪及案情。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是兩名被告串謀販運約3.38公斤「冰」應如何量刑,以及跨境販運、各自參與程度、過往定罪和認罪折扣應如何反映。辯方主張以約23至26年為起點,並給予百分之二十五認罪折扣;控方則依案情及毒品數量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販運實際毒品數量的量刑指引,而非僅以串謀罪名作抽象評估;少量大麻不影響主要量刑。依Tam Yi Chun及Abdallah,超過600克「冰」的起點逾20年,而本案約3.38公斤屬1.2至4公斤範圍,數學計算後以25年為合適起點。跨境販運屬加重因素,增加兩年,形成27年加重起點。雖然A1參與較深,兩人均參與同一串謀,法庭不作區分;兩人在重審前認罪,各獲百分之二十五折扣,最終為20年3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Tam Yi Chun確立超過600克「冰」的量刑起點,並依Abdallah採用1.2至4公斤的23至26年範圍。辯方亦引用Chung Ping Kun討論跨境販運加刑,但法庭最終按本案兩年加重及認罪折扣處理。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均被裁定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成,各判處監禁20年3個月。法庭沒有因A1參與較深而提高其刑期,兩人獲相同刑罰。
判決啟示
跨境販運可在毒品數量所定起點上另作加刑;重審前認罪仍可獲實質折扣。共同串謀者的參與程度雖有差異,法庭仍可在整體案情下判處相同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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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約3.38公斤冰毒通常如何判刑?
法庭依毒品數量以25年為起點,再因跨境因素加刑兩年,並因兩名被告在重審前認罪各減刑百分之二十五,最終各判監禁20年3個月。
Q.串謀販運冰毒而沒有收取報酬也會重判嗎?
A2沒有收取金錢報酬,但曾協助搬運及處理毒品,並參與串謀。法庭認為兩人均涉及同一罪行,沒有因此減低A2的刑期,兩人均被判監禁20年3個月。
Q.重審前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兩名被告原先否認控罪並經審訊定罪,其後上訴成功。兩人在重審前認罪,法庭各給予百分之二十五折扣,將27年加重起點減至20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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