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就等案 DCCC882/2019
隱瞞利益關係投標是否構成串謀詐騙?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永就(第一被告人)、馬秀琴(第二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王永就及第二被告人馬秀琴被控串謀詐騙。王永就是平捷有限公司及遠輝工程有限公司的唯一董事及股東;馬秀琴是遠輝員工,亦是泛海工程有限公司董事及股東。平捷受聘為創意昇有限公司酒店項目的機電工程顧問,負責協助招標、評估承辦商及監督工程。控方指兩名被告人隱瞞王永就實際控制泛海的關係,仍安排泛海投標並取得水管及排水工程,再由遠輝轉判予溢生工程有限公司,藉此使創意昇在不知情下承受經濟風險。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包括:王永就作為工程顧問是否負有披露利益及關係的責任;他是否刻意隱瞞並誘使創意昇邀請及考慮泛海投標;馬秀琴及黃啓光是否知情參與;各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是否構成不誠實的串謀詐騙。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平捷的顧問職責涉及協助選擇承辦商、監督工程及建議發出竣工證書,顧問與客戶之間因此產生受信責任 (fiduciary duty),並有默示的利益披露責任。王永就實際控制泛海,卻利用不同公司、員工及虛假職銜掩飾關係,將泛海列入投標名單並協助其取得工程;馬秀琴則處理文件、付款及安排虛假名片,明知並配合隱瞞。法庭接納控方證人,否定王永就的關鍵證供,並按普通法串謀詐騙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裁定控方已排除合理疑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慶佳 [2020] 1 HKLRD 1082,說明未有向證人提出辯方案情時須審慎評估;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鶯(HCMA 119/2018)討論受信責任因素。又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念祖(CACC 19/201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樹雄 [2001-2003] HKCLRT 316、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志輝 [2011] 3 HKLRD 186、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毛玉萍((2007) 10 HKCAFR 386)及 R v Ghosh [1982] 1 QB 1053。
裁決與命令
兩名被告人均被裁定串謀詐騙罪名成立。判決書只處理定罪,未載有其後判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即使顧問合約沒有明文要求申報,顧問職責的性質仍可產生默示披露責任及受信責任。商業安排若刻意利用不同公司、代簽及虛假職銜掩飾利益關係,可能支持串謀及不誠實的推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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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工程顧問隱瞞自己控制承辦商是否犯法?
法庭認為工程顧問因其職責而須披露利益衝突;王永就隱瞞其對泛海的實際控制並協助投標,法院裁定他串謀詐騙罪成。
Q.沒有明文披露條款仍須申報利益嗎?
可以。法院認為顧問合約的職責及性質產生默示披露責任和受信責任,即使合約沒有明文條款,王永就仍須披露其利益關係。
Q.使用假名片安排人員投標會否構成詐騙?
法院認為安排人員以虛假職銜出席投標、掩飾公司關係,是串謀計劃的一部分;馬秀琴明知並參與其中,因此與王永就同被裁定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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