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建偉
DCCC980/2022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21/7/2023[2023] HKDC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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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王日歡及D4王日豪分別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案件涉及被盜後更改受款人或金額的支票。D3按父親D1指示,將十張支票存入D2戶口,涉及處理金額371,514.50港元;D4則將三張支票存入D6戶口,涉及金額79,680港元。D3案發時14歲,D4為17歲,兩人均受父親影響,角色和涉案時間有限。
2019年11月12日中午至下午,數以千計示威者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一帶佔據道路,破壞交通設施及車輛、縱火並設置路障,與警方對峙。警方驅散及追截期間,六名被告在置地廣場旁緊急逃生出口被捕。法院裁定六人均犯暴動罪;第一、第二、第四、第五及第八被告另犯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第五被告另管有意圖損壞財產的工具,第四被告則預先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被告周永輝承認三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2020年8月,被告透過約會應用程式認識14歲的X;X已告知被告其年齡。被告其後在酒店內與X多次性交,且均沒有採取安全措施。性交期間,被告在X不知情下拍攝約一分鐘、顯示X裸露身體及私處的第四級影片。2021年3月,兩人爭吵及分手期間,被告兩度抓X頸部、掌摑及踢其腹部,X其後求醫並報案。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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