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日歡等案 DCCC878/2022
少年洗錢判刑如何處理?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日歡(D3)、王日豪(D4)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
案情摘要
D3王日歡及D4王日豪分別承認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案件涉及被盜後更改受款人或金額的支票。D3按父親D1指示,將十張支票存入D2戶口,涉及處理金額371,514.50港元;D4則將三張支票存入D6戶口,涉及金額79,680港元。D3案發時14歲,D4為17歲,兩人均受父親影響,角色和涉案時間有限。
核心法律爭議
法庭須決定兩名年輕被告承認串謀洗錢罪後,應如何量刑;尤其須衡量涉案金額、交易次數、參與角色、報酬、前科、年齡及家庭影響,並考慮16至21歲人士是否可避免監禁。辯方請求不要判處即時監禁。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錢屬嚴重罪行,具有協助保存及合法化犯罪得益、間接鼓勵犯罪的作用,須具阻嚇性。量刑主要反映被清洗的金額,而非被告所得利益;亦須考慮參與程度、交易次數及期間、前置罪行、國際因素、計劃性、犯罪集團及被告角色等。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16至21歲人士除非沒有其他適當方法,不得判處監禁。考慮兩人的年齡、有限角色、家庭背景、悔意及更生可能性,勞教中心最能兼顧社會保護與感化目的。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Xia & Anor [2004] 4 HKC 16、HKSAR v Javid Kamran CACC 400/2004及律政司司長訴雲國強[2012] HKLRD 197,確認洗錢罪的嚴重性及阻嚇需要。HKSAR 訴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及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列出涉案金額、角色、交易次數、期間及前置罪行等量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D3就控罪7及D4就控罪9均被判羈留於勞教中心。法庭認為雖然罪行本質嚴重,但兩人的年齡、家庭影響、有限參與及更生可能性,使勞教中心較即時監禁適當。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洗錢罪即使涉及未成年人,仍須重視涉案金額及罪行的阻嚇性;但對16至21歲被告,法院必須先考慮其他適當處置。勞教中心可在不判處固定監禁刑期下兼具懲教及預防犯罪功能。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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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未成年少年參與洗錢會否被判監禁?
16至21歲人士除非沒有其他適當處理方法,否則不得判監。本案兩名少年雖犯嚴重罪行,法庭最終判他們入勞教中心。
Q.洗錢罪量刑是否只看被告獲利多少?
不是。法庭主要考慮被清洗的金額,亦考慮參與程度、交易次數、期間、角色、前置罪行及報酬。本案依此判兩名被告入勞教中心。
Q.受父親指示存入問題支票會如何判刑?
法庭會考慮年齡、家庭影響、實際角色、涉案金額及悔改可能性。本案兩名兒子均受父親影響且參與有限,故未被判即時監禁,而是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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