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光豪
DCCC392/2016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4/1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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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為越南籍人士,於2016年3月31日乘船由深圳非法進入香港,並在公園留宿。警方於4月2日在深水埗截查她時,她承認自己是非法入境者,並承認這是第四次非法進入香港。指紋核查顯示,她早於2010年已受 deportation order 約束。她承認明知違反該命令,並稱因債務及越南的滋擾而來港。她就非法逗留及違反遣送令兩罪認罪,並有五項前科。
被告吳樺均承認兩項罪行:身為船長而其船隻載有尋求在香港非法入境的人,以及危害他人在海上的安全。2016年3月9日凌晨,警方在香港國際機場西南方海域截停一艘舢舨,發現被告為船長及舵手,船上載有21名南亞裔人士,包括一名三歲女童。被告承認受偉哥承諾支付一千元報酬,獨自駕駛不適航的小木船來港。該船結構欠佳,沒有滅火器、救生裝置或夜航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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